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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怎么确定,婚姻法婚前房产

2002年,孙先生贷

款25万元购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业主在孙先生处登记。2004年3月,孙先生结婚,但未与妻子订立书面财产协议。他只是拿出一部分收入来支付共同生活的费用,贷款一直是孙先生出。但是,最近因为夫妻不和,想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要了一半。孙老师认为双方从来没有

混淆了经济收入,房子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法律定义是什么?

律师分析:对于本案,首先要从法律上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夫妻约定的除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孙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订立财产协议,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孙先生婚后应以自己的工资偿还贷款,也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根据上海高院的审理精神,该房屋应属于孙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款应属于其个人债务,在此基础上房价上涨也应属于孙的个人财产。他妻子在分割能得到的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半贷款金额,而不是整个房子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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