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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解除股权转让纠纷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应当告知公司及其他股东拟受让的股份和拟转让的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在30日内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公司和其他股东再次起诉撤销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足额出资转让其股份,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让与人以转让股份的价格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可以增加受让人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其股份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会以转让标的有瑕疵或者被欺诈为由支持解除合同。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按照约定赔偿股权转让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上述诉讼中,实际投资者以自己是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无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方知道转让方是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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