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事主体每年的年报时间是什么时间?
答:年报时间与原年检和拍照检查时间相同,均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成立的商业实体从下一年开始提交年度报告。商业单位应当按时向商业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填写商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信息。
2、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申报纳税期限是否按季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自2016年4月1日起,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原则上,将实施季度报告。纳税人要求不按季度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应纳税额核定纳税期限。
3、代理记帐是否需要前置许可?
答:直接审批不需要预审批文件。有些地区可以直接审批,有些地区需要财政局下发代理记账后审批。
4、偷税具体是指哪些行为?
答: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欺骗或者隐瞒的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何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什么情形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12条规定,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且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格及相关税费;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
收入低于同等或类似条件下同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5)不合理的股权或股份自由转让;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无正当理由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定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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