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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是建筑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建设项目都是相对较大的项目,由他人通过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即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然而,建设项目涉及的事情很多,容易发生纠纷。那么哪个法院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呢?无忧找律师边肖回答如下。

首先,建筑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一家?

《民事诉讼法》解释了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均适用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房地产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专属管辖,房地产所在地法院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二、建设项目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实行强制性资质管理。建筑工程的质量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审查是施工的基础。不合格和不合格企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如果承包商在项目完成前获得了相应的资质等级,则不能将其视为无效合同。

2、无资质或无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通常称“挂靠”;

由于国家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的不畅、建设项目的高利润回报以及管理上的诸多不足,这种特殊的“隶属”形式伴随着建筑业的空前繁荣而出现。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者,利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名称承接项目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人曾经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无效。主要原因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终驳回了这一意见。使这种情况无效保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市场,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了依据,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说明哪种情况是“借用资格”,并将这一认定移交给了法官。实践中一般有几个标准:一是转让或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第二,允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以其他方式承包工程;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都是非承包商人员。工程合同中的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或两个都可以视为附属条件,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3、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投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招标项目的范围,具体规定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招标范围内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首先,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土建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应进行招标,而施工单位应直接将装修工程等附属工程发包出去,那么直接发包出去的合同也是无效的;第二,对于招标项目,在总承包商中标后,施工单位将直接将总承包商的部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进行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出去的现象非常普遍,但违规分包也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非法分包是基于《招标投标法》第78条规定的标准:一是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属于非法分包;二、总包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承包人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出去;四、分包单位分包。这些类别是非法分包。

5.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0条和《合同法》第28条都明确规定禁止建筑工程分包。《建筑法》第25条规定不允许分包。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筑工程后,不履行承包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第124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也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由具有合法劳动资格的劳务承包商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因分包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双方视为无效。

建设项目的目标很大,涉及很多方面。在实践中,很容易发生合同纠纷,如施工方的资质、农民工的工资结算等。建设项目的及时完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建筑合同纠纷的情况下,边肖建议登录无忧找律师平台寻找专业律师,这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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