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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纠纷民事上诉

作者:胡春玉律师/山东喜鹊无忧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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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15: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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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 *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山东省* *市* *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 *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 *镇,* *市,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冯*林,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 *矿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 *市经济开发区* *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人孔凤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市* *街19号。

上诉人就民事判决(2015)*民初字诺提起上诉。* * *因建筑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19日由*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无效合同会产生法律后果,如折价赔偿、依法分担损失等,但前提是要实事求是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行为。不可能不加区别地颠覆民法所维护的基本财产秩序,使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能够侵吞他人的合法财产,并通过违法行为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审查原判决,从合同的负面影响评价出发,上诉人得出结论,上诉人必须直接支付工程建设款,解决被上诉人造成的水土流失,但必须将工程款“上缴”给造成纠纷的被上诉人。事实上,由于被上诉人无法完成建设任务,被上诉人在项目管理和善后处理中已经多付了项目资金。本案的任务是实事求是地进行结算,被上诉人应将相应的工程款返还给被上诉人。

首先,被上诉人非法承包和转包各级工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际施工者”,而是没有财力的施工队伍临时拼凑起来的,这是造成合同无效和包括本案在内的大量纠纷的主要原因。

*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实际建造人”概念,不是为了保护违法建筑主体,也不是为了打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无缘无故地赋予他们法外利益。这纯粹是为了保护大多数农民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事实证明,没有必要财力和施工队伍的建筑工人,必然会破坏正常的建筑市场,危及经济秩序。

上诉人通过招标依法取得工程承包权后,通过内部竞争机制,选择原审被告孔*丰担任项目经理,并就各自的管理和施工任务达成一致。被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项目经理签订合同,试图延续被上诉人与项目经理之间的合同利益。然而,由于自身原因,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危机局面逐渐爆发,导致大量农民工及其施工队伍,以及一些材料供应商,向上诉人提出申诉,要求追回欠款。据被上诉人人员称,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中只有两三人参与了现场施工,甚至现场主要负责人也因经济问题参与了此案,案件自然会出现混乱。事实上,它不包括劳动力或材料,不能执行建设任务,并以无效合同为借口索取超额利益,这违反了基本的社会和经济法律。

其次,项目成本不是凭空而来的。除了利润,还有许多成本构成。上诉人已经直接多付了

工程造价是建设项目施工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它应成为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相关成本基础,建设项目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其中,人工、材料等直接费用构成工程实体;各企业的管理费和政府依法收取的费用保证了项目的完成。税收遵循税收的法律原则来确定税收的主体和征收率。只有利润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建设主体的合法财产。上诉人认为,即使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员也只能索赔他们的人工费和材料费,上诉人实际上已经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履行了国家在工程造价中的法律义务,甚至为被上诉人支付了人工费和材料费。谁欠谁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变得混乱。原来的判决,不管案件的账目,简单地根据成本审计减去被上诉人的收据846万元,得出所谓的工程欠款,脱离事实,违反法律。

首先,上诉人没有转售合同和凭空提取管理费,而是参与了施工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并承担了关键的项目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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