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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可以申请误工费吗

车被追尾对方全责,责任书出来后,怎么索赔交通、误工费

索赔交通费这个需要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如果通过诉讼赔偿的话。交通费不是简单的说打车钱,打车票在法院取证时无法确定是不是由本次事故导致的打车费用,你的维修周期如果真的长,那就租一辆与你车同一价值的车,留好发票租车合同这些手续。虽然保险公司明确交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但通过诉讼,大多情况法院会判保险公司承担。

误工费这个嘛,看你工作性质,如果你是营运车,靠这起事故的这辆车为生,也可获取部分赔偿。不过每日损失得按行业标准,不能以你单日*好收入,也不会按你单日*低。还得抛开淡季旺季,总之是有标准的,不过你的诉求可以高,万一采纳呢。如果不是营运车,没车只会耽误你的行程,出行不便,不是没车就不上班吧。这个法院不许采纳。

如果是协商,看你心情,看对方素质。但没有法院判决,只是双方协商,保险公司是肯定不会赔的。

合同纠纷中违约赔偿原则及举证规则

合同纠纷中违约赔偿及举证规则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可得利益损失的种类、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规则和计算方法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规则。

一、《合同法》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规则和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合同法和*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确立了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以下规则: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具体如下:

(一)可预见规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虽然违约方应赔偿受损方可得利益损失,但是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因为违约所能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应从以下三方面把握上述问题:

1.合同缔约时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点。

比如受损方因对方的违约造成了50万的可得利益损失,但是,根据各方面情况认定,违约方在违约时只能预见到10万的损失,*终受损方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10万。

2.违约方要能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和数额。

可得利益的类型在目前司法实务中一般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及数额。

3.以合理标准认定违约方应当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和数额。

“预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如何判断违约方在主观上应当预见到,是一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违约方的认知水平、行为能力,还要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一般认为,在同等情形下,只要一个正常人能预见到,就应当认定违约方应当预见到。

因此,在适用可预见规则时,应当依据合理标准(包括身份标准)认定违约方应当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和数额,如果受损方是生产企业,那么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生产利润损失,而不是转售利润损失。

(二)减损规则

所谓减损规则,就是《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规则。《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过失相抵规则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损方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是,131条所规定的是侵权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规则在我国合同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违约责任中,过失相抵规则能否适用,目前的司法实践及*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是持肯定态度的。

合同纠纷中违约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而来的:合同一方之所以应负赔偿责任,系因其对于损害之发生扩大有过失,今合同另一方既对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亦有过失,自不应只使一方负赔偿全部损害之责,否则,即等于将基于双方之过失所引发之损害转嫁于一方负担。

三、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规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或计算方法,出现争议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这种事后裁判对可得利益的认定结果主要取决于受损方的举证,如果受损方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则其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请求即得不到保护和支持。

如何才能争取到误工费

“营业收入与个人收入不能等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受误工损失,驳回索赔误工费的诉求。”

2018年12月26日,林彬反复读着仲裁裁决书,面对辽宁大连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内容,他并不认同。

半年前,他出车祸胳膊被撞伤,夫妻开的抻面店歇业半年,少入账9万元,状告肇事者赔偿误工费败诉了。他想不明白:既然耽误他劳动赚钱,为啥不能拿到耽误劳动的损失赔偿。

像林彬这样,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误工费拿不到手或拿得不足的劳动者不在少数。

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近年来,围绕什么情况下能拿到误工费,误工费认定范围包括哪些,特殊群体能不能拿到误工费的争议不断。

《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对于耽误工作损失多少难举证,证明标准界限模糊难说清,特殊群体主张不被认可等情况时有发生。

能否赔?赔多少?

3个月前,唐杰在上班路上转弯时与主道直行车辆发生碰撞,下车后发现对方没有人员伤亡。交警认定唐杰全责,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双方去各自的4S店定损。本以为事了的唐杰没想到,两天后对方车主索要5万元误工费。

对方车主经营一家海鲜店,平时用私家车送海鲜,4S店告诉他修车要两周,没有其余车辆能替代的情况下,自己店里少收入5万元。*后对方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对方没有人员伤亡,同时私家车不是运营车辆,所以唐杰不必赔偿误工费。

大连市某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朱宪勇告诉记者,这是关于劳动者能否拿到误工费的争议,除此以外,还有误工费认定范围包括哪些,特殊群体能不能拿到误工费等两大方面争议。

张楠是大连市一家软件公司的网络工程师。公司规定当月未出现旷工者,公司给予满勤奖2000元;一年内因病假超过1个月的,则扣除一半年终奖。

2017年4月14日,张楠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因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摔倒,被送到医院,旷工4个月。2018年9月,张楠发现单位扣了连续半年的满勤奖和一半的年终奖共计10297元。张楠起诉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因此满勤奖和被扣的年终奖应该包含在内,*终公交公司和张楠达成调解意见。

朱宪勇告诉记者,由于受害人工作情况复杂,误工费认定范围难确定,大部分受害人举证不足都会面临误工费拿不足的情况。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农民工维权律师王金海在多年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发现,老人、家庭妇女、童工等特殊群体拿不到误工费的情况屡见不鲜。

“很多特殊群体的劳动者不知自己有误工费,有的老人认为自己退休没有工作单位就不是职工了。有的家庭妇女认为自己只是带孩子,损失难衡量不敢索要。有的童工其收入所得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但认为自己出来工作的行为违法,不敢索要。”

耽误劳动损失金额难举证

“案件审理中,举证难普遍存在。”朱宪勇说。

实践中,对于应得的误工费,拿不出证据或证据不充足拿不到;特殊群体更是会因为没有计算标准而拿不到。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以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提到这一规定,王桩感到委屈。2016年12月,王桩被一家果蔬物流公司聘为半挂车司机,公司以现金形式每月发放工资7500元。2017年5月,王桩出了车祸误工半年,索赔时因拿不出*近3年的平均收入,只能按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根据《辽宁省统计年鉴2017》交通运输业沈阳该行业平均月薪5606元计算),少拿了11364元。“我工作才6个月,就因为我没签劳动合同,就没按我实际收入计算,有点不公平。”

销售员受伤没拿到订单奖金扣减,只能拿出相同订单的收益情况;演职人员出车祸没有履约赔偿违约金,只能拿出演出合同;月嫂被打受伤半年无法工作,只能拿出雇主银行转账凭证……现实中,法官在审理中经常面临这样的问题: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判决要求过高,可能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拿不到;过低,又容易事实不清,导致误判。

特殊群体有权主张误工费成为司法实践的共识,但对于计算标准还存有争议。

“比如家庭妇女,有人认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也有人认为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还有人认为,这本来就是从公平角度出发的一种补偿,建议按*低工资标准计算。”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邢燕举例说。

有的人受伤了难以获得误工费,有的人却因熟悉索赔路径而以此牟利。

沈阳市法官郑虹就曾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过碰瓷者——蒋某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他通过支付费用挂靠到一家用人单位,由该单位为其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肆意碰瓷,以此牟取高额的误工费。此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了蒋某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况,对其进行了处罚。

“一来司法审查难度较大,二来获利比可能面临的处罚高很多,导致很多人铤而走险。”郑虹表示,作为法官,她要求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劳动者,不只是提供一个误工证明,还要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和依法纳税的证据,才会判其误工费。

留好证据何时都是“王道”

“劳动者要想拿到误工费,留好证据何时都是‘王道’。”郑虹说。

郑虹认为,误工费的问题,困境和出路都在劳动者手中。

平常收入形式不是那么“正规”,甚至有可能全部都是以现金形式作为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就要特别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比如,保留提供劳务的收据,并且通过银行转账收取劳务费用时标明‘工资’。”郑虹说,“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这个过程可能会很麻烦,但为了防范风险,还是值得的。”

王金海表示,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现如今,劳动者工作形式多种多样,跳槽也更为频繁,比如‘误工费按*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这一项有待商榷,这对工作3年以下的当事人不公平。除了工资以外,奖金、奖励、年终奖等收入应当明确划入误工所导致的损失里。针对难以举证收入多少的受害人,但确实存在误工事实,是否可以按当地*低工资标准赔偿等等都需要细化规范。”

邢燕则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出台特殊群体误工费计算标准。

“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所以,退休老人,兼职大学生、照顾孩子的家庭妇女等都是可以主张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明确了,才能让特殊群体合理合法表达诉求,而不是因为难以计算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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