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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年限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可以起到决定性作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起始时间及*长保护期限: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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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基准的,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由解除权人知道或者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

该法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的,应当予以消灭。

如果发生约定或法定的解除,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双方可商定一方终止合同的理由。其原因发生时,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期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一方逾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1)解除合同各方在今后履行接受履行的义务。《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履行的,终止履行。

(2)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当事人索赔损失的权利。在我国,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损害赔偿,大陆法的民事立法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第一,排除主义,即家庭成员在解除合同时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则不能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与损害赔偿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存在!二是并存主义,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采用这一方法的国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第二种办法是中国法律承认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存在。然而,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并不明确。我方认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和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

以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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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淇说法: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款的诉讼时效从何起算

作者孙曼丽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欠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赊账”、“欠账”,说白了就是拿货或消费先不给钱,等有了钱再还。欠款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常见的一种债务不履行的行为。当我们遭遇欠款时,我们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讨。然而,司法的保护并不是无限期的,提起诉讼要受到诉讼时效的规制,一旦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欠款就变成了“裸债”,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同时该法还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追索欠款的诉讼时效为

。那么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如何确定呢?下面笔者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总则及分则、《*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的法复(1994)3号)答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一下梳理:

第一: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付款期限,则有约定从约定,诉讼时效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如果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则首先,双方可以就付款期限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若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但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从收到标的物时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时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不管是否约定了付款期限,如果买受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向出卖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欠据或者欠款条,则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则从买受人出具欠据或欠款条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如果买受人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向出卖人出具了含有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内容的欠据或欠款条,则买受人事后就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出卖人不因此丧失胜诉权。

这里还要注意一点的是:欠款和借款并不是一回事儿,欠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很多,例如基于买卖合同的拖欠货款行为,基于租赁合同的拖欠租金行为,基于加工承揽合同的拖欠劳务费行为,而借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只有一个即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则贷款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要求借款人履行偿还借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贷款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律汇编: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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