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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签的合同有效么

被“忽悠”签订的合同怎么办

小杨为了在公司中能有更好的发展,想要提升自己的学历,于是,小杨通过网络上某培训机构的广告,进入该培训机构网站,咨询课程学习事宜。

客服向小杨介绍了自己的公司及课程设置,并针对小杨的需求给予了学习建议。其中,客服告诉小杨,服务有效期是两年。小网觉得很合适,便签下了课程购买合同。

可是,小杨在第18个月的时候,突然收到该培训机构的短信提示,他的课程还有30天到期。小杨便致电培训机构询问情况,这时客服回答他:课程的服务有效期是四个学期,并不是自能年两年。

由于合同都是长篇大论,小杨当时并没有阅读合同便签了字,但是他清楚地记得客服说的是两年。小杨认为客服存在销售误导,所以要求该培训机构退还自己的报名费。

但是培训机构客服又依据合同中的退款条款拒绝退还。该合同退款约定:自签订合同起,7天之内无责退款;30天内退还所交费用的80%;60天内退还所交费用的50%;逾期不予退还。

小杨见协商无果,便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本法第一篇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院跟进小杨的证据,认为培训机构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没有进行提醒,并且存在误导销售。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小杨30%的课程费用。

1,本法第一篇第六章第三节内容: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与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3)当事人受胁迫,这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自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本法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显示公平的合同如何处理?

显示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选择权。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里。讲的“显失公平”是“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诱骗他人签订合同,合同诈骗获刑六年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齐某曾是某贸易公司的经理,该贸易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故没有货物在架,面临倒闭。于是齐某希望以其在工作期间所积累的人脉获得利益,赚*后一笔,故齐某以该贸易公司经理的名义,明知道无法履行合同,仍和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后齐某收受货款,并将货款用于其个人消费,但齐某并未向多家受害公司交付货物。后齐某因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齐某作为某贸易公司的经理,明知无法履行合同,仍和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货款,数额巨大,故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明知没有合同履行能力,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千万不要被利益蒙蔽了双眼,陷入罪恶的泥沼!

被骗签的合同生效不造成的损失怎么办

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

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听其描述,与看之样品而被蒙蔽,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

遇到合同诈骗,一般可以去公安机关报警,如果不受理就去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早期经常会有使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情况,*高检、公安部多次发文,对该情况进行纠正。情况有所好转,但目前在个别地方也偶尔存在。

这就需要律师针对案件证据、事实进行深入剖析,进行有效辩护。

如果说你现在就处于合同诈骗的状况中,需要律师去起诉解决的话,推荐下面这个律师查询平台,查询当地专业的处理合同诈骗律师咨询,可以作为参考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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