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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的房产继承,房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办理

公民刘先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刘飞,小女儿刘平。由于小女儿身体残疾,不能工作,刘老和小女儿一直和大女儿生活在一起,大女儿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随着刘先生年纪越来越大,考虑到长期以来他的生活一直给大女儿增加了很多不便,他在死前立了遗嘱,把名下的房产全部留给了大女儿,作为一些补偿。前不久,刘先生因病去世,大女儿凭遗嘱到财产登记部门办理财产继承手续,但未办妥。为什么?日前,记者走访南京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了解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继承法,不动产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第一,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合法继承实际发生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死者生前未立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理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或者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

其次,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特别适用遗嘱继承:

1.被继承人有有效的遗嘱;

2.遗嘱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

3.遗嘱继承人在立遗嘱人之后死亡;

4.没有遗产支持协议或遗产支持协议与遗嘱不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当持有效遗嘱到公证处对继承权进行公证。

需要提醒公众的是:

1.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按照遗嘱继承财产的,祖父母将财产转让给孙子女继承的,由于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只能称为受遗赠人。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取得继承公证书后,可以凭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那么为什么上述案件的当事人未能顺利完成财产继承手续呢?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根据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遗嘱人未保留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处理他的遗产时,他应该给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下的部分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遗嘱部分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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