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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陷他人的法律后果,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案件简介]

1995年7月,农村青年张(1974年出生)和农村青年(1975年6月出生)到镇政府办理手续。张在登记结婚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谎称自己出生于1972年。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同,经常吵架打架,*后发展到分开。1998年5月,与张提出离婚,张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1998年6月,起诉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与离婚。

[法律分析]

根据《》第5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的规定,“ (1)1953年婚姻法运动实施后,无论男女,凡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如果双方仍未满结婚年龄,不能视为合法结婚。 (2)1953年运动实施后,一方未满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并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男女双方在提出离婚时已经达到结婚年龄的,应当对其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本案中,张与登记结婚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隐瞒真实年龄进行欺骗是违法的,他的婚姻也是违法的。然而,当钱洁在1998年起诉要求离婚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法院依据*高人民法院1957年3月26日《复函》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准予离婚是正确的。

法律规定了*低结婚年龄,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另一个是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文化、人口发展的要求。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男22岁,女20岁”的*低结婚年龄,就是基于上述两个因素,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发展,有利于人口增长的减缓,有利于四化的发展。此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鼓励晚婚晚育”。所谓晚婚,是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婚姻;晚育是指女性24岁以后的第一次生育。然而,这一规定在性质和效力上不同于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有强制作用,晚婚晚育是鼓励和提倡规定。在实践中,法定结婚年龄不能被晚婚年龄所取代,但应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坚持结婚的,依法允许。

如上所述,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一方或双方没有达到合法婚姻,即使他们收到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一旦认定婚姻无效,应当追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对于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双方在发现或处理纠纷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根据*高人民法院1957年3月26日的司法解释,已成立的婚姻可以认定,但对违反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这是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双方在发现或处理纠纷时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的原因就可以消除,从而可以认定其成立的婚姻,这也符合民法上的原则,即无效的民事行为可以通过纠正或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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