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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被扣除一天吗?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59条关于一天病假工资的规定,企业在医疗期间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低工资的80%。通常,它可以按日工资的80%执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间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因治疗和休息而停止工作的期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待遇: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

五年多来,是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至十五年为十二个月;

15至20年18个月;20年或更长时间是24个月。

第四条三个月的医疗期间按六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六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九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第五条医疗期间,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助基金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被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发现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间医疗终止,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辞职、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和辞职手续,并享受退休和辞职待遇。医疗期间,劳动合同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不得解除。

第七条医疗期满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辞职、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和辞职手续,并享受退休和辞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后仍未康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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