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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司法局律师管理平台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啊?

赔偿义务主体包括:直接赔偿义务人、替代赔偿义务人、补充赔偿义务人。释义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分别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和内容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着重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受理范围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尽管如此,“近亲属”的概念在该司法解释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了突出该地位,也应当在该解释中对于“近亲属”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在近亲属请求损害赔偿时是否有一个顺序问题?在*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中规定了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顺序,即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赔偿权利人;只有在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时,才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互对应的多个主体,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侵害生命权的直接赔偿权利人。侵害生命权,有双重直接受害人,即已死亡的受害人和为死者送葬、治疗而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近亲属。前者已经死亡,不能行使赔偿权利,后者可以依法行使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权利。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赔偿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对他的损失给予赔偿;赔偿义务人负有的义务,是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给赔偿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赔偿义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它以财产的给付作为标志。

如果为死者支付丧葬费用和生前医疗费用的为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这些丧葬费用也属于因死者的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此时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可以作为直接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旨本条是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就是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

2。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就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所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同其他一切法律关系一样,包括以下三个要素:第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由此赔偿权利主体分为两类,一类为直接赔偿权利人,该类赔偿权利人为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是因侵权行为而使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一类为间接赔偿权利人,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了直接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因而使人身权益受到间接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适用传统理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通常用“加害人”和“受害人”来表述,但是这样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中,多数情况下有权请求赔偿的人为直接受害人,负担赔偿义务的人为直接加害人。

凡是具有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又因侵权行为而使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就具有赔偿权利人的资格。但是,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到是否可以自己行使赔偿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赔偿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向赔偿义务主体请求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即赔偿间接受害人的损失。以上信息由律师港湾为您提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就是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具体的保护方法,就是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本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赔偿权利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人、间接赔偿权利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我们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也应当存在一个顺序问题。(2)间接赔偿权利人间接赔偿权利人。第一类,行为人实施的侵害生命权和侵害健康权行为造成直接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原依靠直接受害人扶养,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而使其扶养来源丧失的人。

若直接赔偿权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直接赔偿权利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第二,多数直接赔偿权利人。

(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为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依法由赔偿权利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有十个以上直接赔偿权利人的案件,可以进行代表人诉讼。在诉讼中,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直接赔偿权利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直接赔偿权利人同意。

该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将被扶养人界定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些规定都是有差异的,适用不同的依据将得到不同的结果。。

尽管要承担责任,但他们却不是直接加害人。该司法解释首次采用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可以弥补上述理论的不足,具有科学性。1。赔偿权利主体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是赔偿权利主体,除受害人外,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也是赔偿权利主体。

一个人身侵权行为可以有数个直接赔偿权利人,所有的直接赔偿权利人都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都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由于有数个直接赔偿权利人,应作为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数个直接赔偿权利人都是原告,个别直接赔偿权利人不起诉的,并不影响其他直接赔偿权利人提出赔偿请求。

间接赔偿权利人是人身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但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前扶养的人,这种扶养权利因直接受害人受害而受到侵害,因而享有法定的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间接赔偿权利人的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可以和其他直接赔偿权利人一并提起诉讼,也可以独立提起扶养损害赔偿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是,对于前者来讲,如果直接受害人死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扶养人都有权请求赔偿;对于后者来讲,也存在多种加害人与责任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如基于监护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监护人或雇佣人及被帮工人对于特定情况下被监护人、被雇佣人或帮工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依法由赔偿权利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旨本条是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就是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就是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具体的保护方法,就是赔偿财产损失...

对于近亲属的界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可能起草人考虑到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中对此已经作出界定,如*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该解释第二款只强调“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没有限定其他的条件。该款实质改变了*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规定,因为该条认为只有在“受害人实际扶养”和“不存在其他生活来源”双重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该被扶养人才可能有资格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

因此,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赔偿,即补偿损害的财产给付。赔偿的性质就是行为,即义务主体给付赔偿金的行为。第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人身侵权行为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权利和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赔偿权利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义务。

区分直接赔偿权利人和间接赔偿权利人的意义在于,在法律的适用中,不同类型的赔偿权利人享有不同的权利。(1)直接赔偿权利人对于直接赔偿权利人,有以下三个重要情形应予注意:第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赔偿权利人。

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兼职律师吗

我市申报的公职律师大多是本单位政治素质较高、法律服务技能较强的业务骨干,而且,我们还对本来都符合条件的120名申报人员进行了筛选,“精益求精”,选出81名同志作为我市首批公职律师,律师层次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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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政府依法行政以及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社会律师数量极其有限,业务拓展不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还远远不能适应、满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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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认真的论证,我们制定了切合我市实际的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把法律援助律师纳入公职律师范畴。自司法部下发公职律师试点意见,全国各地开展试点工作以来,通过政府行为把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都定性为公职律师,重庆是第一家,可以说是我市的首创,既符合公职律师的本质特征,也符合司法部的有关精神,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造性。

这种管理体制充分考虑了政府律师的自身特点,体现了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的精神实质。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为新时期律师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一个时代性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重要举措。

8月底部分同志开始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到9月上旬,共有个50单位的120名公务员进行了申报。经过认真筛选,*后确定了市公安局、工商局、法制办等36个单位的81名工作人员为我市首批公职律师。12月14日,举行了“重庆市首批公职律师颁证仪式”,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情林、市政协副主席陈邦国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重庆的公职律师工作符合重庆的实际情况,方案是切实可行的,措施是具体的,相信会取得很好的效果。”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有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而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对于迅速发展律师数量、拓展法律服务,以及推进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律师体制问题上,从世界范围考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建立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这是我市律师业发展史的一个重要历史时刻,是新时期我市律师行业的一件盛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公职律师试点拉开了帷幕,也标志着我市律师工作改革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必将对我市律师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乃至整个依法治市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为繁荣我国律师业,司法部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早在1994年就提出了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设想。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就开始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1996年4月,28名浦东律师成为我国第一批公职律师,此后,北京、南京等地也陆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在司法部的关心和支持下,我市被列为全国开展公职律师试点的10个重点省市之一。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经过了积极探索、认真筹划的过程,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在年初召开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上,就对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

近看我国香港,远看美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内地我国除了军队律师外,只有社会律师一种形式。律师形式单一,结构不完善,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律师业的全面发展。

今年2月底3月初,又派员到北京、广东、福建等已经开展公职律师试点的省市进行了实地考察,经过反复论证,并结合我市实际,于5月制定了《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并于8月初由市政府转发到各职能部门和区县。

三是试点范围比较广、律师层次比较高。从全国范围来看,其他省市公职律师试点大多选择在一个地级市或省会城市的一个区进行,而我市首批公职律师试点选择在全市具备试点条件的市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试点成功后,还要向区县推广,试点范围比较广。

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能否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开拓创新、取得佳绩,让我们拭目以待。。

所以,改革现行律师体制,调整律师结构,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已成为律师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时代课题。目前,我国取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务员和公司工作人员数量不少,随着特邀律师退出历史舞台以及对兼职律师的全面清理,我国已经具备了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条件。

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深受市委、市政府重视,市政府转发了我局制定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通过省级政府转发试点方案,使得试点工作更加权威、规范,这在全国都较为少见。二是试点方案比较科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创造性。

证。如果实习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律师证的话,律所是不接受兼职实习的,只能专职实习。

2002年1月,司法部又提出“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完善律师队伍结构”的要求。同年8月,广东省在较大范围内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在探索公司律师制度方面,2002年下半年,吉林省在全国率先作了尝试,19名律师成为我国第一批公司律师。

司法部张福森部长在就全国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答中外记者会上说得好:“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在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就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四是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比较合理。政府律师具有律师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因而应当建立一种与社会律师不同的管理体制。在我市政府律师管理体制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律师的资质管理和执业活动监督管理,重点抓政府律师的“准入和准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律师所在单位分工合作,共同负责政府律师的具体业务管理以及政府律师基于公务员身份基础之上的人、财、物方面的管理;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行业管理,主要承担公职律师培训以及行业业务指导等职责。

让人欣慰的是,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筹备充分、切合实际、进展顺利,开了个好头,为下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正如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在我市首批公职律师颁证仪式上所说的:“重庆市司法局在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面作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在今年长春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发表了独到的见解。

同年12月,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改革现行律师结构工作正式、全面启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立即响应司法部号召,纷纷在各自辖区内积极探索、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投资律师和律师所是到所属区司法局好还是市司

这样的律师,我能指望他什么呢?是怪我没私下给他红包吗?因为我已经填写了律师委托书,开庭时,我还可以为我自己辩护吗?··两句话;1、自己完全可以为自己辩护,这是你的合法权利。

了,市级司法局不再直接管事务所了。也就是说,只有区属事务所,没有市属事务所了前年就执行了司法局好一周左右

和单位在打劳动官司,一个月前我就向司法局请了一个法律援助,今天下午我的官司就要开庭了,到现在我的律师都没联系过我,我之前找过律师几次,可律师都说自己很忙,手头的案件太多,等他忙好了再坐下来商量我的案子应该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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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即给派出律师的司法局联系,追究代理律师的责任或更换代理律师。可以请求法院延期审理。

现在律师事务所都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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