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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最新政策解读

信息公开尽人皆知,各地政府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内容及时公开。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要求,信息公开政策也作出了合理的调整不断推出信息公开的最新政策。 目的是符合社会的需要和老百姓的诉求。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最新的信息公开政策的内容吧。

一.信息公开的最新政策

根据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反腐。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进政府事务公开工作。 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 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安全保障”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搭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有哪些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在引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迈出新步伐。 当前,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届政府部署的几项重要工作对加强相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国务院工作部署,现就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1、规定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撤销、下放和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审批流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公众熟知或需要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流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包括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由中央编辑部牵头执行)。

2、规定财务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

一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 要在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中央部门“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明细增加的中央部门,要细化说明增加的原因。 细化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将公务车购置费和运行费细分为购置费和运行费公开。 各省(区、市)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指导省级以下政府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到2015年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三公”经费全面公开。

二是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要在分门别类公开的基础上,分门别类进一步细化公开。 三是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 在继续做好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问题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各部门要全面积极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 (由财政部、审计局分别牵头执行) )。

3、规定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

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退出信息公开。 在工作基础上,所有市、县级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分配、退出信息。 地方以上城市应当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执行) )。

4、规定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扎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相关信息,同步发布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 加大食品药品品行政审、执法检查、办案、缉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 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整治信息。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执行) )

5、规定公开环境保护信息

一是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扩大公开颗粒物(PM2.5 )、臭氧等大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的城市数量,在继续做好现有74个城市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基础上,新公开116个城市大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重点城市大气质量继续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是推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国环境保护部门公开环评受理、审批、验收全过程。

三、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 加强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措施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四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 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加强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总量减排审计结果。 (由环境保护部牵头执行)

6、规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

各级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一是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在继续做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公开比例。 要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二是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公开力度。 组织事故处理、救援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办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进展等信息。

三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信息公开防范力度。 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害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风险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时效。 (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执行)

7、公开规定价格和收费信息

在继续公开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力度。

一是加大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工作力度。 加强全国性和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督促地方政府全面公开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是加大价格和资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 重点公开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的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 对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公布调查情况。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牵头执行) )。

8、规定公开征地拆迁信息

一是推进征地信息公开。 在依法进行征地申报提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审批、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

二是进一步加强住房征收和补偿信息公开。 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实行阳光征收。 ((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执行) ) ) ) ) )。

9、规定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业信息公开

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 重点加强招生、自主选拔合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相关政策和信息公开,加大考生资格和录取结果公开公示力度。

二是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推进各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细化到项级科目公开。

三是逐步扩大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 重点开展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 (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科技部、文化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牵头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时,要紧密结合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引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 《条例》规定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对新编制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依法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够公开的尽量公开。 对《条例》形成但尚未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为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分时段、分步骤公开工作。

二是依法依规做好申请公开工作。 积极稳妥开展申请公开,着力协调处理涉及民生、多地区、多部门的申请事项,加强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研究,推动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更好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建设,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强化工作评价,扩大公众参与,逐步实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

各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出台信息公开最新政策,一方面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一方面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完善政策以适应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在制定新政策方面也值得考虑。 当大家公开申请信息时。 必须基于最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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