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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望权为何难执行呢

离婚探视权为什么难以执行?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探望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望权往往被剥夺,不能探望子女。 虽然法律对探望权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离婚后探望权纠纷案件难以落实,甚至难以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 请律师主编列举两起探视权难以执行的案例,分析探视权难以执行的原因,如何解决探视权难以执行的问题?

分析:探视权为什么难以落实?

通过多年的案件执行实践,可以总结出此类案件执行中遇到的四个难点

1、子女不愿意与不抚养自己的一方共同生活数日,但子女人身不能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子女探亲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规定是指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得强制执行儿童人身、探视行为。 因此,在执行中子女本人不愿意,或者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或母亲以子女不愿意为由搪塞法院,执行常常受到阻碍。

2、养育孩子的一方(父亲或母亲)等人干扰。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抚养孩子的一方(父亲或母亲)和爷爷、奶奶、爷爷、奶奶等亲属,暗中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甚至有躲起来、转移孩子、不让见面的辱骂、讽刺、讽刺再有,对孩子进行威胁、恐吓、辱骂也不允许孩子按判决与对方生活几天。 孩子是心甘情愿的,但迫于父母、母亲等的压力,也只能听从父母、母亲等的意志行事。

3、法院对探望权案件的判决不完备。 许多探望权案件法院判决子女在无子女一方家中生活数日,但没有其他较灵活的探视方式、场所,部分子女已年满10岁,法官在判决前没有征求子女意见。 在一项判决中,每隔一周就要和对方一起生活两天,由于探视次数过多,没有考虑是否影响孩子的学习等因素,执行次数也在增加。

4、探望权案件执行多少次结案? 在法院的判决中,探望权事件较多的是1月3次,或者1月1次等。 一次执行完毕结案,仍未破案,第二次探视须再到期执行,有的案件刚报结,第二次探视须到期后再执行。

建议:如何解决探望权难以落实的问题

探望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首先,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但应该理解为立法宗旨是出于子女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为了父母的利益。 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执行首先要考虑和尊重儿童的意愿; 其次,探视权具有长期短时期内的重复性。 据此,要求人民法院从自身做起,从符合探望权特点、便于操作的角度,做出降低此类案件执行难度的判决。

首先,必须把孩子是否10岁以上作为年龄分界线来区分。 孩子未满10岁的,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法院在判决时,不需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执行中被执行人也不能以不喜欢孩子为由欺骗法院。 法院可以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及其他人阻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拘留或者罚款被执行人及其他人。 儿童年满10周岁的,儿童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判决时应当征求意见,尊重其意愿,执行中的法官也应当注重其思想教育,排除干扰。 如果孩子接受教育不愿意,就不能强制执行。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以思想教育工作为重点,当事人双方机关、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地妇联等组织应当协同工作,共同做好被执行人和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 这样做,往往能取得更多成果。

探望权案件的判决应便于操作,抚养关系也可以改变。 传统的探望权案件判决模式有待改进,必须从便于操作的角度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探望权行使应达到的主要目的是儿童与父母的思想感情交流。 因此,判决方行使探望权,不是一定要以在对方家里住几天的单一形式来实现,而是要灵活规定各种方式、时间、地点,不干扰孩子的学习。 例如,工作日休息日可以通过一天的作业、吃饭、书店或公园等形式进行指导来实现。 节日通过和一方一起旅行几天等形式实现。 这有利于执行法官的操作,也不会妨碍孩子的学习。

申请人多次重复申请执行探望权或者被执行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拒不履行的,可以向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减轻人民法院的执行压力。

现代人对婚姻关系的要求更高,婚姻破裂时往往会利用离婚来迅速解决矛盾,但离婚后矛盾通常得不到解决,而是延续到下一代。 结果,近年来离婚双方在离婚探视权上引发了许多矛盾,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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