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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法律规定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实际上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民事行为,但由于他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此时可以通过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他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他是有别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那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是什么? 这是大家需要知道的事情。 那么,找律师编辑,以下为大家解答。

(一)严重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而实施的行为。 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是自愿的,但违背本意,因此其行为是撤销行为。 严重的误解,主观上是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的话就是欺诈。 对于重大误解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行为结果违背自己的意愿,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有义务传达,第三人因过失误传或者不传达,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情况下意思表示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传达错误”为误传,根据该条的含义,法律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对于误传,人可以撤销,但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明显有失公平

不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关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明显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解释认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无经验,致使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明显不公平概括法律规定,明显不公平行为的要件如下:

1、必须是有偿行为。 不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中,无偿行为当事人不支付对价,因此不能说是公平与否的问题。

2、行为内容明显不公平。 不公平感是指因其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给付而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无经验,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明显错误等情况。

3、被害人应急迫、轻率或无经验。 不公平的受害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但其自愿的背后,有着急迫、轻率或缺乏经验的背景。 如果不是,他就不实施。 因此,这种自发性是有缺陷的,法律给行为人以补正的机会。 它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合同撤销的原因。 通常,一项交易是否公平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不干预。 但交易中总是存在“欺骗”,致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致使意思表达与内心意思不一致。

(三)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趁着对方出现危机的机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强迫对方表示不真实的意思,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否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四)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已经叙述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表达错误意思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六十九条规定:以损害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或者威胁损害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可以认定为威胁行为。 欺诈、胁迫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也构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否则构成无效的民事行为。

综上可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有严重误解、明显不公平、乘人危险、欺诈、胁迫四种。 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可以找律师网站向在线专业律师提问。 我会尽快回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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