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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诬告陷害罪如何立案

一般来说,诬告罪是指恶意制造虚假信息,意图损害他人一切利益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性质恶劣,有使他人刑事追究的意图。 行为的目的只是损害他人名誉、阻止他人接受奖赏的行为的,不构成该罪。 以下是正在寻找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详细提供的关于冤罪构成要件的信息。

一.诬告罪概念概述

冤罪是捏造事实、作出虚假指控、诬陷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是指一切第三方,不仅包括一般干部、大老粗,还包括服刑罪犯和其他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指控陷害他人罪,必须以刑事追究他人为目的。 以不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捏造事实进行检举的,例如以损害他人名誉或者阻止、提高他人获得某些奖励为目的,虚伪检举他人有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二.诬告罪的构成要件

对象要求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冒司法机关诬陷无辜的目的。 这种犯罪不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无辜群众名誉,而且造成逮捕错案、误判甚至误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工作,损害司法机关威信。 中国宪法将惩治冤情的陷害提高到宪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诬陷公民。

客观要求

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要无中生有,栽赃,借题将虚构和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给受害者。 捏造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足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和证据。 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的一般违法事实也构成冤罪,中国不同意这种观点。 因为本法明确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提出指控。 或者应当采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其他方法。 指控的方式有口头、书面、签名、匿名、直接、间接等各种各样。 只捏造犯罪事实,不检举,不以其他方法向司法机关引起追究的,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 如果没有特定的对象,司法机关就不能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此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当然,特定的对象不要求行为人指名道姓。 如果指控的内容足以让司法机关确认对方是谁,就构成冤罪。 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是否被诬陷受过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陷害未满法定年龄或无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的犯罪,对象不得犯,仍构成冤罪。

最后,由于本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有规定,谎称自己有罪的,本罪不成立。

主体要求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但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要从重处罚。 本罪的行为人只是实施了诬陷他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成为刑事调查对象或者卷入刑事调查或者刑事诉讼的,犯罪已经完成。 因此,冤案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观要求

本罪应当在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实,却继续向有关机关、单位检举,会导致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却决心这样做,希望其危害后果发生其动机各不相同,有的厌恶报复,有的栽赃,有的发泄私愤。 有的是名利熏心、嫉妒能、邀请功。 有的是不舒服,想排除异己,取而代之。 有的是嫁别人,洗刷自己,摆脱困境; 等等。 但无论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让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没有这样的目的,只为损害他人名誉、阻止他人晋升而捏造事实检举不道德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受到刑事追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受到刑事追究,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检举的事实进行立案侦查。

由此可见,诬告冤假错案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这种行为危害他人仍实行,因性质恶劣,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需要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律师网咨询在线律师。

控告冤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样的?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诬告罪? 有什么样的行为表现?

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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