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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作出规定。 例如,首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次是征地审批、征收补偿方案审批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乡、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本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另行审批征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用土地批准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批准,超过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用土地批准。

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且在该裁定生效、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规章》)的颁布,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要包括: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根据条例和规章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方式、搬迁期限等理由达成一致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裁决,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定申请,有生效裁决,方可发生行政强制拆迁。

其次,在强制拆迁之前必须进行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后,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备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再次,在强制拆迁前举行两次听证会。 一是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数量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举行听证。 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社会诚信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前,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必须办理划拨批准手续,批准征用土地,批准征收补偿方案,申请强制拆迁的可以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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