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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帮信罪最新判缓刑案例

据调查,帮信罪是这两年比较多的罪名,在很多地区一跃成为前几名。在司法实践中,泽诚所也接触了很多帮信罪,说实话,帮信罪的很多人是因为找所谓的兼职而走向了这个犯罪道路,大多数人的经济状况不好,还有很多人是学生,但是帮信罪对自身以及社会都有很大影响。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明知被封禁的微信号涉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通过招募“客服”、“操作手”,以“预加微信”及“现加微信”的方式,为信息网络犯罪团伙提供微信号解封帮助。因涉及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2021年7月29日,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抓获归案,同年7月30日将其取保候审。李某及家属慕名前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寻求朔风刑辩团队,委托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

辩护过程

律师,第一时间向李某了解案情,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多次前往公安局、检察院等办案机关,迅速剖析全案的争议焦点、制定辩护策略,围绕“7个核心突破点”展开辩护:

1、李某在向他人介绍微信解封业务时,其并不清楚该需要被解封的微信属于违法行为人的微信。因正常微信解封行为,例如微信密码丢失、被他人恶意举报导致微信解封等情况下,也需要进行解封,其犯罪情节与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存在巨大差别,犯罪情节较轻;

2、认定李某涉案违法所得金额30余万元,存在证据不足,应以现已查明的、确属李某获利的金额为依据,定罪处罚;

3、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4、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稳定的供述案件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5、李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家中有年幼的孩子亟需照看抚养等客观情况;

6、积极主动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7、愿意预缴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辩护思路,在李某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官东旭、贾文兵律师展开了阅卷及辩护工作,凭借自身丰富的刑法理论及深厚的刑辩功底,对李某罪刑相关证据进行了梳理,第一时间起草《法律意见书》,并建议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辩护成果

经朔风刑辩团队与承办检察官多轮有效沟通及相关核实,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建议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可以通过向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

本案开庭前,官东旭、贾文兵律师又协调了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缓刑可行性评估。

2022年8月31日,法院对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作出轻判为缓刑的判决结果,李某称终于可以安心了,频频对律师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感谢朔风刑辩团队专业刑事律师对委托人的高度负责和对工作的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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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律师事也在这里提醒各位读者,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寻求信息信手拈来,但真真假假,难以分辨,大家切不可盲目在网上做兼职,以免涉及诈骗,特别是在校学生,严重者开除学籍,青春还没开始就背负罪名,不仅自己前途尽毁,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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