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 > 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被行政处罚怎样处理最快,合同违约被行政处罚怎样处理最好

某烟草公司与某农科业服务站签订合同,约定厂家农化公司向烟草公司供应“甲基托布津”产品。 后来产品被工商局取缔,认定该产品侵犯了某日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烟草公司罚款60000元,并未告知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被工商局罚款。 缴纳部分罚款后,烟草公司向法院起诉某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要求连带赔偿60000元。

【分支】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烟草公司因侵犯工商局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行政处罚,这种损害的后果是行政处罚造成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烟草公司的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因农科业服务站与农化公司违约,烟草公司被行政处罚造成损失,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有意见认为,农科业服务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无瑕疵货物,其提供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烟草公司受到处罚、违约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烟草公司被工商局行政处罚后,没有告知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导致农平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在行政处罚中不能行使抗辩权,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救济权,而且

【评定】

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农科业服务站违反出卖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理由是:

(一)本案为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烟草公司、农科业服务站及合同中的供货方农化公司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烟草公司与农科业服务站签订的合同,是第三方(即农化公司)约定向烟草公司供应货物的合同,在买卖合同性质上,侵犯农化公司供应的货物所在日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出卖人目标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发生本案烟草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是工商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行政处罚,而出卖人的违约行为是该行政处罚的根本原因。 烟草公司在遭受损失后,依据《民法典》向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本案应当由农科业服务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烟草公司和农科业服务站,约定由农化公司缴纳。 农科业服务站作为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提供任何无瑕疵货物,因农化公司提供的货物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农科业服务站作为出卖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烟草公司处以60000元行政罚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在与烟草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供应货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供违约产品的是农化公司,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农科业服务站应当向烟草公司负责。 *只有草公司在被行政处罚中未被通知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也未提出行政复议,但这两项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违约方应承担的减损义务范围,烟草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起诉时,烟草公司没有完全支付罚款,但其60000元罚款已成定局,损失在所难免。 农科业服务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