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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变更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后果,国家政策变更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遇到国家政策变化等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国家政策变更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富华法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 希望能帮上忙。

一、国家政策变更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政策变更属于形势变更范畴,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被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

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也应当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未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国家政策变更是不可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变化,构成情况变更不存在违约情形,合同当事人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需要更多法律援助,请通过富华法律web获得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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