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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吗为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损失

约定的过失责任可能很多人不知道。 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所得利润损失是否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今天,富华法律网小编就所得利润损失是否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汇总。 希望能帮上忙。 接下来一起看看吧。

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吗

获得的利润损失不在合同订立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之内。

负有订立合同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对此没有异议。 我国《民法典》规定对合同订立上的过失行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赔偿的具体范围并不明确,目前学者们对损失的范围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民法典》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当追究过错方的责任,追究是谁造成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这种过错当然包括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存在的过错。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失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成立及效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仅仅知道了对方的商业秘密,然后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据此,我们可以将缔约过失责任限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研究其赔偿范围。

(一)合同不成立。 理论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着预期利益、履行利益和诚信利益三种利益。 预期利润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预期的利润。 期望利润是当事人希望通过订立合同实现的目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其期望会发生变化,并在合同达成后确定。 履行利润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全面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获得的利润。 合同是当事人的预期利益,只有在合同全面履行后,预期利益才能成为履行利益。 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当事人只能通过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救济方法补充。 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预期利润和履行利润不存在。 诚信利益是指信赖利益,在大陆法中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 一般是指无过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

由于合同签订的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费用的支出。

(二)合同成立但无效或者被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56条的规定,被取消的合同和无效合同一样,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对合同无效的处理要求将合同恢复到未签订的状态(恢复原状)。 因此,合同无效或者被取消的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包括缔约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应当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可以获利的损失。 因为只有合同有效,当事人才能获利,任何一方不能基于无效合同获利,《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该立法的意图。 目前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诸多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后,将房屋拆迁补偿作为购房人的损失要求卖方赔偿是错误的,从本质上说,合同无效提前恢复原状的法律要求,与向后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的结果相同,与无效合同和

(三)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签订合同的过失责任和侵犯商业秘密之间的竞争

认为无论是基于《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规定,还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权规定追究对方责任,损害赔偿的计算都是一致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参照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方法确定,权利人收益减少、调查和侵权阻止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构成商业秘密损失的一部分。

(四)损害赔偿额对信赖利益的限制。 为了平衡缔约双方的利益冲突,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限制性地规定了缔约国的过失责任损失赔偿额。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307条规定,以不能给付为目标的合同订立时,知道或者知道该不能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对相信合同有效而受到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额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有效德国法不得超越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不得履行利益的原则规定是合理的、必要的。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作出这一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按照这一标准来把握也是恰当可行的。

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并合理履行时当事人应得的利益。 笔者认为,履行利益可以作为对利益依赖赔偿的上限(固有利益赔偿另计),是极其个别情况下适用的赔偿标准,不应普遍适用。 否则,就是滥用。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也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过失的性质区别适用。 例如,就临时租赁合同进行恶意协商的,因其意图剥夺对方签订合同机会的,可以责令其履行赔偿利润损失。

综上可知,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利润损失,因此利润损失不包括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内。 以上是富华法律网小编为你清理的利润损失不在约定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内吗? 是有关的资料。 希望能帮上忙。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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