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离婚一方有过错
结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认定离婚方有过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结婚相关法律,侵害基于配偶身份的另一方利益的行为。 例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等。
2、损害后果。 即指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减少,精神损失主要表现为被侵害人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低下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的结果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现实中,有过失一方的主观过失往往是故意的,第三人的主观过失可能是故意或者过失。
二、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一方认为有过失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必须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离婚的发生。 要求对方的过错成为离婚的原因。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因违法行为而破裂,导致了离婚的结果。
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提起诉讼。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登记后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赔偿,所以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即可。 但是,如果离婚时明确表示不赔偿离婚,法院不会支持。
选择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提起诉讼的,作为原告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依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一审被告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