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明显将赔偿请求权人限定为夫妇一方。 前两者对于重婚的人和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很容易理解。 但如果后两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离婚,请求权人仍为夫妻一方,认为值得商榷。 《婚姻法》第三章从家庭关系规定来看,家庭应当是广义的,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应当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其他直系亲属。 对于夫妻询问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理解,夫妻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无过错方因此要求离婚,无过错方不是直接受害者,因此按照传统侵权理论,作为请求权人即在这两种情况下,说明无过错人的实体权利也受到侵犯,这样法律承认一个人(无过错人)可以对他人(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享有权利,如果他人的人身权受到侵犯,该人的权利也将直接受到侵犯其他家庭成员认为应当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构成犯罪的可以提起刑事民事诉讼。 具体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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