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调解的必要性:一、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备程序,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故又称诉讼内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审慎处理离婚案件。 此外,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普遍希望执行,这不仅有效地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2、人民法院调解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分清双方的责任。 必要时,可与当地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促进当事人相互理解和让步,促进和解与离婚协议。
3、调解有三个结果。
)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解,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由此解除。
)3)调解无效,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4、笔录效力:
诉讼内调解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签名或者盖章后,与调解书的接受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反悔不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诉讼外调解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当事人达成并收到调解意见后,如有反感,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离婚调解的步骤
离婚案件是指审判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原认为被告符合或者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审判员只进行和解调解或者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 对一般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解动员阶段
即审判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的态度进行教育指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解阶段
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由审判员或者协助调解的人进行中介调解。
3 .调解结束阶段
当事人对是否离婚达成协议的(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应当同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http(//1008.cn ) /与子女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达成协议),审判员应当将协议内容如实填写笔录,经双方当事人批准签名盖章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审判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是未能开庭调解的,审判员应当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告知人下一次调解或者下一次审判的时间。 二是开庭审判中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审判员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进入下一审判阶段,审判员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判决的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