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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但是在双方都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最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这是最好的维权方式之一。那么,在提起诉讼之前,我们必须收集一些信息和证据作为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怎么样?相信你会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富华法律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一下这个问题。接下来请看详细介绍。

 一、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证据的主体是合法的。证据主体是指构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是合法的,也就是说证据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内容真实,而且要求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取证的方法是合法的。当事人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取决于取证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程序合法。最终,证据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未经法定程序,证据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民事证据分析

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是指法院(实际上是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其民事判决书中,运用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精神、逻辑规则、经验规则或其他证据,说明并论证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据的证明力,以说明该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透析这一概念表明,“证据分析”具有以下特征:

1.证据分析的主体包括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民事判决书以法院名义制作并送达当事人,也加盖法院印章。因此,法院是民事判决中分析证据的主体。但由于法院是一个机构,不能自行审理和裁判案件,而是由办案法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具体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所以实际上是办案法官对证据进行分析,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意见也是办案法官对证据的认识和看法。这说明民事判决中证据分析的主体包括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名义主体是法院,实际主体是法官。

2.证据分析的对象是法庭上出示和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包括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不能成为法官分析的对象,一般来说,当事人质证的对象就是法官分析证据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和反驳,旨在证明证据的证明力。”可见,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分析证据的对象有两个:一是证据的资格,二是证明力。资格是指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能力;证明力是指一份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或者说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首先,证据资格的分析主要集中在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或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特征”是判断一份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标准。从理论上讲,一份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才能被定性为证据。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的法律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也赋予非法民事证据以证据资格。比如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采取强制排除模式,但在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持宽容态度,原则上不排除。日本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也是如此。[1]

其次,对证明力的分析是为了说明

第一,从来源上看,以证人证言为例,有些证人是民事案件的现场证人,记忆力和道德品质都不错。如果允许他们作证,他们的证言可信度更高,证明力更强;但有些证人对案件的了解是道听途说、道听途说造成的。如果让他们作证,他们证词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就会令人怀疑,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第二,从证据类型上看,有些证据材料虽然有证据资格,但不一定具有证明价值,这类材料也不一定被法官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有些证据。理论上,原始证据一般优于传送证据,直接证据一般优于间接证据。实践中,《证据规定》第77条也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送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再次,从关联程度来看,一般来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越大,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越明显;相反,相关性越小,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越弱。

3.证据分析有各种依据。法官分析证据时,如果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对某一证据问题有明文规定,他可以直接引用该规定来阐述自己的意见。比如《证据规定》第65条、67-77条可以直接用来说明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如果没有直接规定,可以用相关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来分析证据。法官在分析证据时,也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分析判断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明资格、证明力和证明力。此外,法官在分析某一证据时,还可以利用其他证据进行检验和确认。

4.证据分析的目的是说明证据材料能否被法官采信。证据只有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才能最终体现其价值。证据能否被采信,取决于法官的认知、审查和判断,也就是法官的评价。法官评价证据的显性和公开表现之一,就是法官在民事判决书中对民事诉讼证据所作的各种分析。也就是说,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说明证据被采纳或放弃的原因。

三、民事诉讼证据解释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明确视听资料包括视听资料和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

这部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是我国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运用最广泛的司法解释。

03010号,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以上是富华法律边肖的资料整理。我希望你读完之后能对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有更好的了解。任何事物都是受条件限制的,所以了解一类问题的条件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富华法律,我们将有专业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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