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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到期债权条件是什么,保全到期债权条件有哪些

在准备诉讼的时候,你需要和你的律师讨论你需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申请保全也是一种。那么,保全到期债权的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富华说法边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一、保全到期债权条件

根据《意见》规定的精神,网认为,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才能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但这里的“无力清偿债务”并不等同于破产程序中的“无力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因某种原因暂时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暂时只有部分清偿能力,不能理解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否则违背《意见》的初衷,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无法及时执行,不利于执行。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第三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到期,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相关约定对被执行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逾期债权。如果债权一部分到期,一部分未到期,只能执行到期部分。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有人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可以不经被执行人申请而直接执行。理由是《意见》中被执行人的申请是“法定”而非“义务”。如果狭隘地理解为申请人必须申请第三人执行,那就成了没有实际意义的形式主义,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也违背了这个司法解释的初衷。网认为,该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先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审判和执行,人民法院的工作应当始终贯穿“严格执法”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在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先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告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意见》第300条规定了这一程序,但并未规定应当向第三人发出何种通知,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因为是第三人而不是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有人认为,执行通知书应该发给第三人,因为第三人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执行主体。Net认为以上两种做法都是不充分的。首先,“代为履行通知”是一个擅自作出的用语,在法律上是不规范且极其严重的。而且,“代履行”这种说法本身就不科学。 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建立了联系。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委托,而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其次,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也是不合适的。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执行通知书只能发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第三人为案外人,不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自然不能称为被执行人,所以不能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对其享有到期债权。为了便于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向第三人执行,第三人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财产的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有人认为,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出具《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出具后可以强制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限期解决;双方争议过大无法解决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起诉讼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Net认为这种审查异议的做法不妥,违背了法律的精神。第300条明确规定,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在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然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这无疑是无视法律规定,任意扩大人民法院的职权。而且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异议不成立,则出具“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并强制执行,容易导致不审即判、不审即决的不良后果。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其做法欠妥。 第三人对该部分债务提出异议而不履行的,可以对不履行的部分执行。债权虽已到期,但债务人与第三人未和解的,和解后双方无争议即可执行,双方有争议也不能责令债务人提起诉讼,因为诉权是每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有权提起诉讼与否,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第三方未能履行w

所谓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针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措施,判决第三人不得向本案债务人清偿。由于到期债权保全涉及本案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超出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第三人的权利。

二、保全到期债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5)闽钟艺字第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

委托代理人:王默水,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来,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向阳,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夏某成,北京市X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峰,北京市XX(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枣庄XX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 *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华蓥市* *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了上诉人莫某、上诉人张、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枣庄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一审被告XX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莫某向XX公司上诉后,申请撤回对XX公司的上诉,并于2015年3月28日申请终止对XX公司的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莫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 *公司、* *公司对重庆建兴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重庆*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2013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了(2013)高玉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29-1),冻结* *公司对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存款20,264,303元及存款利息。莫某在二审中未向* *公司提出上诉,向* *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根据《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 *集团工程有限公司20,264,303元存款及存款利息到期债权的保障措施

本裁定应立即执行。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姚法官* *

代理法官王*

代理法官蒋*

2015年4月16日

办事员王* *

以上是富华说法边肖关于到期债权保全条件的介绍。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相关保证金。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富华说法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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