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一规定为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存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不能清偿债务”是指由于某种原因,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有部分偿还能力。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已达到履行期限的第三人享有已实现的债权,第三人根据法院规定或相关约定对被执行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逾期债权。如果债权一部分到期,一部分未到期,只能执行到期部分。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由于《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这类债权也应作为到期债权处理,但应给予第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 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有真实异议或者债务人负有违约责任的,应当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 第三人对到期债权债务没有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不存在债务关系或者仅持有执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的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已经到期,但尚未清偿的,清偿后双方无争议,可以执行。(四)被执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张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已经就此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5)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综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向第三人提供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或者主要线索。受理法院依法审查同意后,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第三人将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又未按法院通知履行债务的,法院将直接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