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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送达实施中的七个问题是什么,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新民诉讼法实施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传递送达、邮件送达、公告送达等七个问题在民事送达实践中凸显。

(一)直接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直接交付是最重要的交付方式。现在随着手机的普及,寄件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大部分案件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送达。但在个别案件中,当事人出于逃避诉讼的目的,与法官玩捉迷藏,直接送达的难度很大。如果不能按时送达,必然会影响下一个案件的审理。法官还将面对当事人的质问:“你们法院是干什么吃的?你甚至找不到一个个体。如果你是法院,你得给我想办法。”这类案件数量不需要太多,占案件总数的20%,对法官来说会太多。

(二)留置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新民诉讼法实施后,法官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上门服务,完成送达,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但新《人民诉讼法》只是增加了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条件并没有改变。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

1.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否认其身份,致使受送达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受送达人真实身份的,无法送达;

2.收件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不允许收件人进门。此时,文件根本无法保留和交付;3.收件人作为自然人,行踪飘渺,无固定地址,不能接受直接送达。这些情况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条件。我们做什么呢

(三)电子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部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还没有开展电子送达,笔者对此也没有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强调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以电子方式送达。

(四)委托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委托下级法院送达,下级法院会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而同级法院之间的委托,尤其是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委托,基本上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委托送达拖延了送达时间,降低了诉讼效率。

(五)转交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交付在实际应用中很少,这样的案例很少。到目前为止,提交人还没有接触过这种案例。但对于一些未决犯或者其他不方便提审的人,比如特勤局的人,转押和送达有其特殊的价值。

(六)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邮件投递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投递方式,尤其是对于那些路途遥远的人。它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缓解“送达难”。但是,在操作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1.邮寄送达时,收件人看到法院送达的材料拒收如何处理?

2.当邮件送达回执显示有他人签收,但未显示签收人与被送达人的关系时,是否可以认定送达成功?

3.当文书回执显示拒收或者联系的受送达人不在家时,可以公告送达吗?

(七)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送达的适用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这很好理解,不能用其他方式交付,但缺少的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操作起来有很多困难。第二十六条规定:“失踪,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消息的情形”。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公告服务中的失踪人员?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假设适用这一规定,就需要当事人举证或者法院依职权调查。现实中,当事人或法院工作人员到基层组织调查时,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都以各种理由回避。或者,有当事人的联系电话,但当事人为了避免诉讼,拒绝接听电话或者接通后不来法院应诉,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此外,60天的公告期过长,严重降低了诉讼效率。

(原标题:《新民诉讼法》实施后的公务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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