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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举世瞩目的8.0级地震。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悲痛。在感到难过和惋惜的同时,我不禁想到了一个相关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地震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中,诉讼时效是指使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丧失诉讼胜算的法律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诉讼时效结束后,权利人的胜诉权利消灭。该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关注和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时效期间是一种时间限制。根据时效期间理论,时效期间可以中止和中断。

暂停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间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参照《民法通则》第139条,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一个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和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

第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的具体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专家认为,只要这种障碍妨碍了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严重影响了债权人行使权利,就可以认定为其他障碍。如果权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权利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准确表示意志等。同时,这些原因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在此时间之前发生的原因不能引起时效期间的中止。因为在此之前发生的原因导致债权人暂时无法行使权利,因为还有至少六个月的时间,所以足够债权人行使权利了。如果此类原因发生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之前,但在最后六个月内继续存在,时效期限此时中止。中止的法律效力是中止原因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原因前后的时效期间合计为两年。

因此,任何企业或个人在四川有业务往来或债权债务,都要注意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期限是否即将到期。如果没有,地震期间的时间也要相应顺延。也就是说,承担义务的期限相应延长了,而不是因为四川地震当地工作人员无暇顾及而将债务拖到履行期限之外;同时也不用担心因为地震而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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