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租赁权纠纷能履行物权吗,以及租赁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2、租赁权为什么不是物权
- 3、租赁期间法院能否执行
- 4、租赁权属于物权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其具体内容包括: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2、承租人没有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承租人已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则不发生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问题。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租人应依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
(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指一物之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同时存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哪个权利效力优先的问题。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有两种情形:
1、租赁权发生在先,抵押权发生在后。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面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继续有效。
2、抵押权发生在先,租赁权发生在后。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冲突的处理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一般来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效力,而租赁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物权应优先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但其毕竟是债权关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权的效力。另外,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的管理、修缮、使用。
(四)房屋租赁中的登记备案问题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取得《房屋租赁证》是租赁合同法、有效的前提条件。登记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赁权为什么不是物权
因为立法者没有必要将租赁权设计成一种物权,租赁权的根本存在价值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政策只用给与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即可,如“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根据占有法律关系享有的自立救济权等,享有了这部分权利,基本就可以保障承租人的利益,赋予承租人完整的物权权利既不必要也超出了承租人权利的应得范围,同时也会妨碍出租人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处分权。所以说租赁权被认为是一种“物权化”的权利,而非物权本身。
对于楼上的回答,不太同意,租赁权不是针对物的权利,而是针对权利的权利,即权利客体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这种权利,故租赁权是可以处分的,比如转租,承租人将自己的租赁权通过转租合同部分或全部让与了第三人,处分了自己的租赁权。
租赁期间法院能否执行
【法律分析】
租赁期间法院可以执行。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租赁合同是在抵押前签订的,强制执行后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权属于物权吗?
租赁权不属于物权。
《法学大辞典》对租赁权下的定义是: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的总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租赁权的具有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请求出租人保持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的权利;其二是占有租赁物,并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扩展资料:
租赁权的根本存在价值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立法政策只用给与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即可,如“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根据占有法律关系享有的自立救济权等,享有了这部分权利,基本就可以保障承租人的利益,赋予承租人完整的物权权利既不必要也超出了承租人权利的应得范围,同时也会妨碍出租人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处分权。所以说租赁权被认为是一种“物权化”的权利,而非物权本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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