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被征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摆”在政府面前。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失业农民、无社会保障问题,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通知》明确,今后江苏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城市规划区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职工,给予《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就业再就业减免税、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被征地农民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地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名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安排1000至2000元予以拨付,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做好失地农民培训工作,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
强调,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要纳入低保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五险”。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社会救助范围。
103010/黄晶晶(2006年10月12日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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