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时限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工程建设中,经常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无法顺利进行,干扰预定的施工计划,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合同双方都会遭受损失。建设单位索赔工期通常有两个目的:
一种是解除或推卸自己对延长工期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量不支付延长工期的罚款;
二是对工期延长造成的费用损失进行索赔。延长已经发生的持续时间。
建设单位一般采取两种方案:一是不采取赶工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合同工期顺延;二是指建设单位采取加速措施,全部或部分弥补损失的工期。
如果施工单位对工期延误不负责任,且施工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对工期的索赔,施工单位也可以对因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进行索赔。
索赔期一般采用解析法计算,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和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变更文件、调整计划和扰动后的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和工程进度计划等。施工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和干扰事件发生时,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工期延误的原因,并提出令人信服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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