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筑工程 > 工程纠纷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

对于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人来说,了解建筑工程承包的相关法律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到底在法律上,建设工程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呢?这和从事建筑工程的人的切身利益有什么密切关系?为了回答您的问题,富华说法网边肖整理了《建设工程承包》相关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建筑法》是规范建设工程的特别法,其中关于发包和承包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包承包原则。

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2)形式要求。

工程承包单位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的基本义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具体条款。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承包单位将招标建设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

建设工程发包与合同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承包计价)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合同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签订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合同计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工程承包和计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承包和计价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和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其编制可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一)工程量单价法。部分数量的单价是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由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及其相应的价格决定的。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应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

(2)综合单价法。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成本的单价。为完成分部工程而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综合计算的总成本单价。

第六条标底的编制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国家制定的工程量统一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异议,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价格订立合同。

对于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承包商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价格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得调整。

(2)价格可以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总价或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3)成本加报酬。

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格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价款、工期、承包条件和材料等,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预付的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定期或者分段结算工程款。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结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期限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批准。

(3)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可自提交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

(四)发包人在协商期间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认为约定期限为28天。

签约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包和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审核中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以外的施工合同和合同计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富华说法网边肖为您总结的关于“建设工程承包”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自己才能百战百胜。希望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你在项目进行的时候安心。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可以通过在线咨询系统询问富华说法律师,请他们给你相应的解决方案。

  • 法院如何解决工程款纠纷,法院起诉工程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
  • 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新,因疫情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 房屋租赁有纠纷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深圳工程款律师,深圳工程款拖欠
  • 工程中遇到纠纷,工程中遇到纠纷怎么解决
  • 解决工程纠纷的四种途径,解决工程纠纷的四种途径中,那
  • 杭州小区租赁合同纠纷,杭州房屋租赁纠纷咨询电话
  •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标准是多少,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标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