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将能否垫付资金作为招投标、选择承包商的前提条件,导致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完成,工程款仍未落实,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然而,一些急于找饭碗的承包商“忍辱负重”,在施工过程中不惜以贷款垫付为代价来满足发包人的要求,造成工程款旧账未清。法律咨询:
工程师在管理中应该注意哪两点?
律师回答道:
第一,无论哪一方负责,承包商都无权为修改进度的工作要求额外付款,即使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一致; 第二,工程师批准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规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中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通过认证后,认证机构将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拒绝施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标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