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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非法经营案例最新,天津刘某某非法经营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天津非法经营案例最新,以及天津刘某某非法经营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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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学伟,男,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李亮替持股份55%,曾任中化集团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1]

2016年11月9日,法庭宣判,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70万元。

中文名

于学伟

国????籍

中国

职????业

瑞海公司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2]?

人物涉及事件

天津港“8.12”爆炸事故

于学伟,男,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李亮替持股份55%,曾任中化集团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1]

2016年11月9日,法庭宣判,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70万元。

中文名

于学伟

国????籍

中国

职????业

瑞海公司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2]?

人物涉及事件

天津港“8.12”爆炸事故

天津处罚违法占道经营的法律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

(一)立案

1、执法人员对占道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

案审批表》,报所在分局领导批准立案。对事态紧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后果或者流动性大的占道案件,执法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于24小时内补填《立案审批表》。

2、对立案报批的,分局领导应当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

1、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2、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执法人员应对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需要予以暂扣的物品,必须在《物品暂扣单》上登记清楚,并由勘验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在上述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询问当事人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5、当事人如拒绝配合调查,应选择合适证人作为目击证人予以作证,并制作见证人《询问笔录》。询问证人的,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

6、需调取当事人身份证明的,根据局相关规定,可以到便民中心公安窗口予以调取。

7、《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阅后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补正,并在补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8、调查取证工作于立案之日起7日内务必结束。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分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日。

(三)审查

1、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本案所有材料、证据提交分局。

2、分局接到提交的审核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5天内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3、法制处在受理分局上报案件之日起7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复核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做出处罚决定;

(2)对适用法定依据错误或处罚不当的,提出变更意

见;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补充调查;

(5)程序不合法的,责令纠正。

(四)决定

1、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市局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承办人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2、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后,以市局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承办人送达当事人。

3、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分局向法制处提出,报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送达

1、承办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法律文书,应附《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不能送达的或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代收人要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2)受送达人或者其收件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员可以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直接把法律文书张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他经营场所醒目处,并用影像设备拍摄,予以记录,视为已送达;

(3)邮寄送达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在媒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治安保障

当事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市局法制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请人民法院以最快、最有力、最有效的方法、手段进行强制执行。

2、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前,对当事人进行事先催告,要求其尽快按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当事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采取媒体上公示、曝光、报道等方式严加教育惩戒。

我想问下涉嫌擅自经营旅馆是否构成违法?要拘留吗?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经营旅馆需要公安机关许可,如果擅自经营,可能处以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登记的活动,以社会团体的名义,以及被禁止后的活动;

(2)依法注销的社会组织仍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

(3)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未按照国家规定经营的行业。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扩展资料:

案例 天津市开展旅馆业清理整治行动?取缔无证黑旅馆273家

为深化“治安乱点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组织全市治安管理部门深入全市旅馆业经营单位,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开展全面清理整治。截至目前,共出动警力1260人次,检查各类旅馆2885家次,取缔无证经营旅馆273家,行政拘留63人。

行动中,天津市治安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口集中、治安状况复杂等地区开展“地毯式”排查,最终将西青大寺及北辰宜兴埠、小淀等无证照“黑旅馆”;

带住宿功能“黑洗浴”相对集中的8个乱点地区,将近百家可能存在违规经营的旅馆列为重点关注对象,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开展清理整治奠定了基础。

全市治安管理部门将旅馆业违规经营行为和取缔无证照“黑旅馆”作为打击重点,共检查发现住宿不登记、一证多住、持他人身份证入住等违法违规经营问题305处、不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等方面隐患430处,处罚旅馆75家、从业人员44名。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对滨海新区、和平、河西、静海等地区违反涉外人员住宿信息登记制度的6家酒店,全部处5000元罚款,并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部分酒店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针对“黑旅馆”问题,治安管理总队组织属地公安分局联合市场监管、综治等政府职能部门对西青大寺及北辰宜兴埠、小淀等地区进行反复清理和集中整治,取缔无证旅馆216家,行政拘留24人。

近日,公安红桥分局抓获了3名在天津市多次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据交代,3人入住在天津市河东区天津站地区一酒店,在对该酒店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酒店并未对3人进行登记验证。公安机关对该酒店依法予以取缔。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天津市开展旅馆业清理整治行动 取缔无证黑旅馆273家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制裁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乱收费和拒载等违章行为,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对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由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违章车辆6个月以下,存车费由非法经营者负担。

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系指:

(一)未领取市公共客运管理处颁发的出租汽车准运证而进行客运的;

(二)已经备案歇业或停业而又擅自运营的;

(三)私自张贴、安装、放置、启用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及设施的。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乱收费的,由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乘客。对多收100元以下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多收100元以上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扣、吊销出租汽车准运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乱收费系指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计价表显示金额收费、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第四条 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在查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章行为或受理乘客投诉时,可以暂扣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出租汽车准运证、服务标志卡、顶灯和收费凭证。在被暂扣出租汽车准运证、服务标志卡、顶灯和收费凭证期间仍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参加所在区、县个体出租汽车联队。个体出租汽车联队由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委托各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公安交通、治安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协调,加强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各项服务。个体出租汽车联队须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综合服务费。第六条 拥有50部以下车辆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参加企业联组。企业联组由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委托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牵头组织。企业联组的牵头组织单位须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综合服务费。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和各区、县个体出租汽车联队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票务等服务管理人员,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公安交通、治安等法规的培训教育。第八条 对拒载乘客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给予批评教育,处100元以下罚款,暂扣出租汽车准运证10日;对发生拒载行为2次者,处500元以下罚款,暂扣出租汽车准运证1个月;对屡教不改者,吊销出租汽车准运证。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下列行为属拒载行为:

(一)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出租汽车服务站内不服从调派的;在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遇乘客招手,停车后无故不载客的。

(二)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下列人员拒绝载运或中断服务的不属拒载行为:

(一)出市乘客不随驾驶员到驾驶员所在的单位、出租汽车服务站或公安机关设立的检查站验证登记的。

(二)携带违禁物品或在出租汽车内搞违法活动的。

(三)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或患有传染病者。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者加重处罚的通告》(津政告[1993]第1号)和市人民府法制办公室1993年11月17日给市公用局《关于暂扣出租汽车经营者运营证件的复函》同时废止。

非法经营过千万能判多少年,几十万又能判多少年

非法经营的项目不一样,判刑也不尽相同,过千万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具体规定如下:

一、非法经营食盐

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为罚金刑;

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为拘役刑;

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九条: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法经营罪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四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从事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经营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盗印、盗制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没收非法经营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3.“第三十六条 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经营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非法经营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并删去该条第(六)项中的“对外合作出版或者”字样。该条以下的条文序号依次顺延。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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