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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一次性赔偿标准,三个一次性补助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三个一次性赔偿标准,以及三个一次性补助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工伤三个一次性计算方法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I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I伤鉴定结果的基

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那么,工

伤三个一次性的标准?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工伤三个-次性的标准

1、-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 - -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

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六级伤残: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级伤残: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

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

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

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 -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省)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4、-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 -用人 单位支付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5、通用项目

除了以上跟伤残等级有关的或者定期待遇,-般I伤伤情好了之后所有费用都是审核好了一-起报销的,医

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是基本的。

二、工伤鉴定程序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由虹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

的,需持卫生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

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 统-安排鉴定, 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 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

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 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

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

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

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

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三个一-次性的标准的相关内容,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

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学习专业律师。

三个一次性工伤赔偿标准

您好,工伤的三个一次性赔偿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统一的标准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工伤地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实施办法规定,有的省规定是按照本人工资的几个月赔付,有的是直接规定金额的,如江苏省就是直接规定不同级别具体多少钱。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三个一次性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六级伤残: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省)

五级20万元 六级16万元 七级12万元 八级8万元 九级5万元 十级3万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9.5万元 六级8.5万元 七级4.5万元 八级3.5万元 九级2.5万元 十级1.5万元

5、通用项目

除了以上跟伤残等级有关的或者定期待遇,一般工伤伤情好了之后所有费用都是审核好了一起报销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是基本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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