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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死亡赔偿的案例,四川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四川省工伤死亡赔偿的案例,以及四川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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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男子砍掉儿媳四肢、挖其双眼致死,他为何要这么做?

这是130万元死亡赔偿金惹下的祸!儿子在工地意外身亡获得这笔巨额现金,儿媳想要得到属于她和孩子的那份,公婆害怕儿媳改嫁带走儿子的卖命钱,就是不想分,后酿成了这个惨案!

一、案件:因为130万死亡赔偿款,儿媳成了公婆“眼中钉”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才让外界知晓案件的详细情况。2020年11月份,开江县男子龙某亮的儿子在一工地坠楼死亡,家属共获得130余万元赔偿金。为了这笔赔偿金使用和分配问题,公婆龙某亮夫妇与儿媳小宇也就产生了不可化解的矛盾。龙某亮夫妇答应分给儿媳30万元,却始终没有兑现。

龙某亮夫妇认为,自从儿子意外死亡后,儿媳小宇就经常外出,对自己的孩子不管不问,还不守妇道在外与其它男人有染,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不能分给她。这个龙其亮在法庭上陈述杀害儿媳的理由。

这是说在明面上的话,网友们猜测其根本原因还是,龙某亮夫妇害怕儿媳分到死亡赔偿金后,丢下两个孩子不管(大的6岁,小的4岁),改嫁走人。她们想用钱将儿媳“栓”在家里,让她抚养两个孙子成人。而儿媳小宇感觉自己的命运不能总操控在别人手里,想分到属于自己的一份,攥在自己手里踏实。双方的这个矛盾始终得不到化解,积压成了怨恨,惨案也就发生了。

儿媳小宇正在驾校学习,眼看着就要拿到驾驶证,就有了买车的打算。可能是小宇三番五次地给公婆要钱,后惹恼的公婆。

检察院在指控龙某亮的起诉书写道:6月8日晚上11点多钟,儿媳小宇与朋友聚会完回家。龙某亮提前将柴刀放到裤包里,等小宇回家路过龙某亮卧室门口时,拿出柴刀对小宇进行砍杀,导致小宇身负刀伤几十处,双腿双手臂被砍掉。当检察官问为何要挖小宇双眼时,龙某亮称,小宇两眼看着他,他说害怕小宇找他,于是挖去了她的双眼。就这样,一条鲜活的生命惨死在柴刀之下。

作案之后,龙某亮没有潜逃,自己报案后留守在现场,一直等到赶来的警察将他带走。

二、龙某亮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龙某亮残害儿媳的行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们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来分析一下。

1、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死者鉴定报告显示:死者死亡原因系锐器多次砍击四肢致双肘部及双膝部离断并发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这个死者鉴定报告似乎给了龙某亮辩护律师“灵感”,在法庭上为龙某亮辩护称,其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不是检察院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大致意思是,龙某亮想把儿媳砍残,没想把儿媳砍死,结果因失血过多死亡。“四哥有说法”认为这个观点是难以成立的,龙某亮作为一个成年人,对砍掉儿媳四肢挖掉双眼极大可能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是明知的。龙某亮本身追求的就是儿媳死亡,而仅是让儿媳残疾。

2、投案自首能否从轻处罚?

龙某亮的辩护律师称,龙某亮在作案后及时报警,并留守在现场等待警方到达,属于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自首会换来从轻处罚,但在这种恶性案件中,法院可能会认为其恶之深不足以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并不是“应当”,其意就包含防止罪恶深重的人利用自首规定来捡命。如果此处规定的是“应当”,那就会出现杀人后都会去自首,都不能判决死刑的情形,到时法律就显得尴尬了。

3、凶手有精神病?

只要杀人,凶手就想拿“精神病”诊断来当免死牌,这似乎成了惯例。龙某亮也申请了精神鉴定,后的结论是没有精神疾病,应该怎么惩罚就怎么惩罚。

综上,“四哥有法说”认为,龙某亮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其作案手段之残忍,自首也不能从轻处罚,应当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大家认为对吗?

三、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1、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庭的补偿。也就是说与死者同居共财、受死者扶养的人都有权分得死亡赔偿金。针对此案来讲,龙某亮夫妇、小宇及小宇的两个孩子有权分得死亡赔偿金。法律对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很明细的标准,法院一般会按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依赖程度进行分配。

2、用钱控制丧偶儿媳,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儿子意外身亡获得巨额赔偿,公婆把控死亡赔偿金意图控制儿媳不改嫁养孙子。这种现象时常发生,“四哥有法说”认为公婆的这种做法十分的自私,也十分的不明智。像小宇这样年纪轻轻,为了让她养孩子逼其守寡终生,她将要承受的痛苦,公婆是否体会得到?即便用钱威逼小宇就范,小宇天天不开心,如何能养出阳光上进的孩子呢?公婆毕竟有年老不能主事的那天,孙子终还不是由儿媳进行经管吗?所以,公婆用钱控制儿媳不改嫁守家养孩子的做法并不明智。死亡赔偿金应当按人头分到每个人手中,各自经营属于自己的一份,各自选择自己今后的生活。即便儿媳改嫁,也不会放弃对孩子的抚养。因为每个孩子都分有抚养费,抚养对谁来讲都不会是太大的负责。儿媳今后过得幸福了,也会养好孩子,对吧!

3、此案的死亡赔偿金如何解决呢?孩子的祖母和外祖父母对两个孩子都有监护权,至于由谁来直接抚养,可以协商解决。小宇应得的那一份死亡赔偿金,应该由小宇的两个孩子、小宇的亲生父母来继承。

写在后:

家里的年轻人意外身亡,本就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痛的打击。如今又因为死亡赔偿金问题再酿惨案,后可能导致这个家庭失去三条人命。意外难以避免,人祸总可以防范的。在此,我们也劝龙某亮的亲属们,妥善安置好两个孩子,分配好死亡赔偿金,防止再次发生矛盾!

工伤死亡赔偿索赔案例分析

工伤 保险 是五大社会保险之一,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此项保险,是对职工的一种保障。工伤保险包含的内容很多,工伤死亡赔偿是工伤保险赔付多的一项。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工伤死亡赔偿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篇1:

天津市塘沽区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队承包的天津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 承包合同 。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学珍之夫徐广秋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佣的临时工张国胜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1至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对此,并未引起徐广秋的重视。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广秋和原告张连起之子张国胜(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国胜受伤,急送天津碱厂医院检查,左下躁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湿片未见骨折。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跺关节挫伤,休息两天。11月21日,张国胜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

经天津市法医鉴定,结论是:张国胜系左内躁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后又经塘沽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国胜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张国胜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

张国胜工伤后,服务站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死后出资给予殡葬。除此,原告为给张国胜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17600.40元。

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篇2:

2012年某月某日,陈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内施工时被电击身亡。留下六十多岁的母亲、五岁多的女儿及三十多岁的妻子,妻子还怀有四个多月的身孕。陈某为陕西某钢构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单位和其签订有书面 劳动合同 ,且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

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一行二十多人来到陈某单位,单位迫于压力为陈某家属等人妥善安排了食宿,双方代表经过三天数次谈判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无奈之下,陈某家属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希望提供法律帮助。余伟安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陈某死亡前还是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单位下欠陈某约十万元工程款未结算。

后解决方案是由单位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工亡待遇款及下欠陈某的工程款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工亡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及商业保险理赔事宜由单位处理,所得全部赔偿款项由单位所有,陈某家属配合提供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商业保险理赔相应的手续,包括提供权益转让书等一切所需材料。

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篇3:

案例一:单位张某在下班(工作两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途中遇车祸不幸身亡(事故认定车方与其承担同等责任),张某丈夫谢某便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60万余元的工亡赔偿等款项。

案例二:2006年王某(王*、王**儿子、曹**丈夫、王***父亲)与陕西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4月19日王某在长**公司办公室上班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家属20多人三番五次到王某公司聚众闹事,要求赔偿王某命价及抚恤金共计35万元。用人单位一开始有意按25万元“私了”,但多次谈判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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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四川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四川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地伤事故发生时间确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条例》(川府发〔2003〕42号)第十三条的实施意见。2003年12月3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执行。2003年12月3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的,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条例》执行。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004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2002年12月3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的,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支持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协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支持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因工死亡的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支付。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死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亡赔偿标准2022新工伤赔偿标准成都

202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六个月;

2、赔偿给死者亲属的抚恤金按照死者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赔付。死者配偶按照职工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进行赔付,其他近亲属按照百分之三十进行赔付;

3、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进行赔付。

4、对于其他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都可以按照实际治疗的支出以及时间来计算确定。

一、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到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二、工伤死亡认定材料如下:

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3、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

4、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

5、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

6、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总之,工伤死亡赔偿,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六个月;赔偿给死者亲属的抚恤金按照死者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赔付。死者配偶按照职工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进行赔付,其他近亲属按照百分之三十进行赔付;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进行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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