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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68条(合同法68条与94条冲突)

合同法合同法有用?合同法合同法有用吗

当事人成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合同生效。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订立无效合同情况除外),实现合同所确立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订约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不过是一纸空文。

绝大多数的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只有少数不仅要达成合意还要交付才能成立,这就是“诺成合同是通常形态,实践合同是特殊形态”的意思。二,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条款达成合意,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

3]笔者持后种观点,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目的指导订立合同的行为,合同订立行为的过程完成,合同即告成立,而后者中“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囊括了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目的和订立合同的行为过程,较前者中“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显然更为全面。

5。依法成立的合同和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一定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当事人依照法定成立要件订立的合同,它自成立时就必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笔者将其概括为合同约束力,否则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毫无保障,合同将如同儿戏。

3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后者认为须包括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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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可能同时发生。虽然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但这并不与两者同时发生相矛盾,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如果合同自成立时就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则合同同时生效。

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存在。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范围,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

一,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若不需要交付才成立的是诺成合同,需要交付的就是实践合同。实质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达成合意以后,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绝大多数的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只有少数不仅要达成合意还要交付才能成立,这就是“诺成合同是通常形态,实践合同是特殊形态”的意思。二,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条款达成合意,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

2。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成立解决了合同存在与否的问题,这是合同法规范运用的前提,同时也是认定合同生效与否的前提,谈合同生效,首先应合同成立,无合同成立,就无所谓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而合同生效则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5。合同成立与否与合同生效与否的解释适用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的解释方法使之成立,而对合同的效力而言,则不存在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以使无效的合同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

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现有通说理论认为,合同成立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才使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具有了法律约束力。笔者也认为,合同成立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合同依法成立而未生效前,对当事人仍然是具有一定效力的,即合同约束力,否则合同成立则毫无保障,合同生效也很难实现,合同的订立则无意义可言。

合同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比较分析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应从它们的联系和区别两方面展开。(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1。

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含有当事人之意思约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意思达成一致则合同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当事人约定何时或何情况下合同生效,待时间到来或条件成就时则合同生效。

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弥补合同成立中的部分缺陷,这是从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减少合同的交易成本角度考虑的。合同的生效与否是国家法律评价的结果,是一种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因此,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使本属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一,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若不需要交付才成立的是诺成合同,需要交付的就是实践合同。实质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达成合意以后,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

2。适用规则不同。合同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等,总之,只要具备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成立后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时,该合同生效,即具备了法律约束力。6。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的合同和生效的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依法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反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理论认识则不统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侧重于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即只需考察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合同生效与否属于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精神,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侧重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即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合同生效则必须接受国家干预: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生效;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给与全然否定性评价时,则发生合同绝对无效的后果;当法律给予当事人合意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则发生合同可撤销、可变更或效力未定的法律后果。

而关于合同生效的要件,通常将其分为普通要件和特殊要件,即适用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为特殊要件,具体又分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三,标的与标的物——标的指的是给付,属于行为范畴;标的物是给付的对象。标的是每个债应具有的要素。但标的物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地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

合同法和经济合同法有什么区别?合同法和经济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其他的劳动关系问题。调整范围较小。合同contract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

总之,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实际上是采纳了狭义的合同概念,这一概念是科学的、合理的。统一合同法应继续采纳这一概念,而将各种反映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纳入统一合同法规范的对象之中。

然而,我国合同立法是否已经采纳或应当采纳这一原则,学者对此曾有不同看法。应当看到,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管理体制建立以来,由于强化指令性计划的管理和对经济的过多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

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许多新的合同关系将应运而生,为了使各种新的合同均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就必须扩大民事合同的内涵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不能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的范畴。多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坚持认为承包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已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必需的),足以说明了这一问题。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第四,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应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约定的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第五,在违约责任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除法律规定和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必要条款以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必要条款。例如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包装有特别要求而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就是必要条款。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基本的法律规则。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视为民法的范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一观点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认为合同只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显然将合同的定义限定得过于狭窄,如采纳此概念将会严格限制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并使许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第三,在合同形式的确定方面,除了那些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审批、登记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外,对口头合同的效力不应一概予以否认。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具体的合同内容,或者双方都承认合同关系及其内容的存在,则应当确认该口头合同的效力。

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8〕我们认为,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之处在于,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或分配盈余等方面的关系。然而,由于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因此当然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基本的法律规则。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于行政命令企业必须关闭、停产或转产,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时,允许当事人一方及时通知他方变更或解除合tong。

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三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合同自由不仅仅体现在合同的订立方面,而且还应当体现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的确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转让乃至于违约的补救等许多方面。为什么我国统一合同法应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我们认为,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巩固改革成果,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需要。

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虽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互利原则,但该法仍强调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许多方面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或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可见,该法并未真正体现合同自由原则。

据此,我国许多合同法教科书也只承认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而不承认合同自由原则。〔9〕我们认为,统一合同法中应明确确认合同自由原则,并将其充分体现在各种合同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而现行合同立法中所确认的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尽管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但并未概括合同自由的全部内容。

〔3〕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4〕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5〕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

此外,合同还可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又称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合同即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

〔7〕假如因为这些合同非为债权合同而不应作为合同对待,且不应受统一合同法调整,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理所当然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第二,在民法中,一些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也不是纯粹的债权合同。

这就意味着,我国合同法已不再将计划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为了减少政府对合同关系的不必要干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也尽量减少了政府对合同干预的权力。可见,《经济合同法》修改的基本宗旨之一即在于扩大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这显然是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是尊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合同自由,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越充分,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自主性越强,则交易将越活跃,市场也将随之得到发展,社会财富也将因此而增长。

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②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

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不符,只要约定的数额并不是过高或过低,则应认为该约定有效。三、关于合同的相对性上网看吧。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具体来说,第一,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并非债权合同。由于这些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移转物权,因此在德国法中称为物权合同。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虽不承认物权合同的概念,但许多学者也认为这些合同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合同的特点。

〔6〕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换等各种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如果将合同限定为主要反映发生在民事主题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形式方面,那么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合同的范畴。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基本的规则和制度。

但在某些情况下,缔结合同的一方是为第三人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从而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故称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第三人。

合同条款除必要条款之外,还有其他条款,即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将合同条款规定得具体详明,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例如,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对原《经济合同法》涉及计划的10个条文删除了大部分条文中关于计划的规定,仅保留2条关于计划的规定。尤其是将原来的第四条关于"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改为"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将原第七条关于"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口头合同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书面合同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

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3种:①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明文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②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

例如,不应规定合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并使之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应作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限制和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第二,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方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除了一些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性质决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外,不能因为合同中不具备某些条款(如违约责任条款等),便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

改革以来,随着指令性计划的适用范围的缩小,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日益受到尊重。1993年,立法机关修改原《经济合同法》,其中一项重要目的就是要确认改革以来在扩大当事人合同自由方面的成果。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使用广义的合同概念。尤其应当看到,如果在统一合同法中采纳广义的合同概念,则根本不能确定该法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内容,统一合同法也将成为无所不包的、内容庞杂、体系混乱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上一项*基本的原则,应该在整个合同法规范和制度中得到体现,统一合同法贯彻合同自由原则,重点应解决如下问题:第一,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认定方面,应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

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2〕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

二、关于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

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灭。

早在1892年,德国学者孔兹(Kun-ze)就已提出,应将契约行为和合同行为分开,双方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而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则称为合同。我国一些旧学者也曾指出了合同行为不同于一般契约行为的特点。

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合同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

所以,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作为其*基本的原则。可以这样说,检验统一的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于是否在内容上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是*新版本的合同法。

本约与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其他合同通常合同当事人均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权利而缔结合同。

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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