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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夫妻离婚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无辜的一方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何时产生?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我相信很多人对此并不十分了解,下面无忧找律师小编辑会给你详细介绍。

首先,什么时候会出现离婚损害赔偿?

造成离婚损害的情况包括:

1.重婚

2001 《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有配偶的人被禁止与其他人同居。”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第《解释(一)》号法律第2条对“配偶与他人同居”进行了定义,这意味着配偶与婚外异性成员不能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的同志认为,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二奶”和“二奶”现象,但主要是指“二奶”现象,这是现实社会中除重婚之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其他行为的通称。这与社会上一些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有本质的不同。例如,年轻男女在试婚时同居,符合合法婚姻实质性条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进行婚姻登记。一些丧偶的老年人出于对子女、财产、身体、社会习俗和其他因素的考虑,不会为了结婚而同居。尽管这些同居违反了合法婚姻的正式要求,但它们并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也没有被《婚姻法》所禁止。此外,为了限制和避免法律对公民私人权利领域的过度干预,“配偶与另一方同居”的行为也应区别于通奸、嫖娼和其他偶然的婚外性行为,即两性之间的同居应被理解为持续和稳定的同居,而不是暂时和暂时的同居。至于是否构成同居关系,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和关系的稳定程度,主持法官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作出决定。

3.家庭暴力

第《解释(一)》号法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个人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这一定义:首先,家庭暴力的肇事者和受害者之间应该有特定的亲属关系。鉴于实施家庭暴力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关系并在日常生活中生活在一起的人,即这里的家庭应理解为法律概念,并应接受户口登记,而不是传统习俗所理解的家庭和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采取殴打、捆绑、致残、强行限制个人自由或其他手段的形式,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某些有害后果。应该排除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争吵、偶尔的争斗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纠纷。这不仅符合中国的国情,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歧视、酷刑和破坏的非法行为,导致他们遭受精神和身体伤害,如殴打和责骂、恐吓、饥饿、不治疗疾病、限制个人自由等。从理论上讲,虐待和家庭暴力之间存在一定的容忍关系,但虐待的性质和程度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许多表现形式之一。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配偶一方虐待家庭成员,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施虐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明确使用“家庭成员”一词,无论受害者是配偶之一还是其他家庭成员,都不影响无辜一方提出索赔

1、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应当考虑受害者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以及它是否会影响受害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医学专家应在必要时确定损害的严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金额。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过错的类型、动机和情节,过错的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如果过错较轻,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会较小,受害人会容易容忍和理解,赔偿金额应该相对较小。如果过错严重,对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将是巨大的。为了补偿或恢复这种损害,应该确定一个相对较高的赔偿金额。

3、过错方具体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的方式、手段、

在特定场合和其他特定情况下,如果虐待行为比普通过错行为更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越大,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普通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作恶者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你也无法要求他或她对精神损害给予更多的赔偿。

5.诉讼时的当地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果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山村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几十元的赔偿金额可以平息纠纷。另一方面,如果类似的纠纷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受害者可能无法请求数千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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