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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是根据什么来判,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有哪些?

1.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二)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的司法解释。其中所列情况可被视为婚姻法条款的补充。

3.《婚姻法》第33条规定,要求离婚的军人的配偶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军人犯了重大错误。

4.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女怀孕期间,除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子离婚诉讼外,男子不得在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除上述法律依据外,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原告在本次审判前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 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诉讼肯定会与第一次离婚诉讼有不同程度的不同。

上述条款并没有详尽地列出婚姻破裂的所有情况。事实上,会有各种各样的家庭冲突。人民法院将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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