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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材料,教你如何办理诉讼离婚

考虑到大多数当事人在诉讼和离婚前都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其亲友进行调解,同时为了克服法院长期判决、单方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但是,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和债务清偿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以及根据案件性质无法调解的其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情况,而诉讼离婚适用于所有离婚关系。如果双方都想解除事实婚姻,他们只能通过诉讼,而不是通过协议。

诉讼离婚中的两种特殊保护:

1.军人离婚诉讼期间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要求离婚的军人的配偶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军队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对非军事方离婚权的一种限制。

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队中不具有军事地位而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不是现役军人。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如果双方都是士兵,或者如果士兵的一方要求与非士兵的另一方离婚,这一规定不适用,离婚的一般法律依据仍然适用。

因重婚、夫妻一方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赌博等经过反复教育或其他情况仍未改正的恶习,经非军事一方要求离婚,而被军事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部队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部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2.离婚诉讼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根据《婚姻法》第34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男子不得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要求离婚。这不适用于妇女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离婚请求的案件。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1)在此期间,确实存在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原因,有可能危及对方的生命和人身安全; (2)妇女怀孕或分娩是由于与其他人通奸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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