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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

律师事务所(起名)为律师事务所起名

名字是什么呢???你想解读姓名玄机吗?好名字可以促进事业发展使家门昌盛、改善体弱者的体质、逢凶化吉转祸得福。古人云:名正言顺。一个人,一家公司有一个好名字,都有助于人的事业、财运、婚姻、健康和人际交往。

对于符合规定的名称应通过司法部进行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对符合条件的名称变更申请,登记机关应做出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更换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所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并及时变更其他相关部门的登记事项。

至公律师事务所“至公”一词来源于法家学派的著名思想家慎到的著作《慎子》一书,慎到认为法是“至公”的准则,“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他把“法”看作为规范一切人的行为的*公平的制度。

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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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一)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但不知道你所说的是哪里的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登记程序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时,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一)律师事务所拟变更的名称应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书;2、关于...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办公场所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的申请;2、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证明。(三)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变更登记。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但不知道你所说的是哪里的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登记程序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时,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书;2、关于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三)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材料及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新合伙人加入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一)合伙人应执业3年以上,并自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二)律师事务所申请新合伙人加入,应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2、关于新合伙人加入的合伙人会议决议;3、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4、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合伙人入资的验资报告。

(三)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登记,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一)律师事务所拟变更的名称应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感觉如何?我是翻了一晚的书帮你取的名字,如果被采用,你们要谢谢我哦!补充一下:朋友说有个"致公党",这名字好象起的有点不妥,但是我认为无论在字型字意上都不一样。所谓"至”1、到2、至于3、极;*“公”:1、跟“私”相对2、共同的;大家承认的3、属于国际间的4、使公开5公平、公正6、公事;公务“至公”一词作动词讲:达到公平;作副词讲:表示*大限度的公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一)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律师事务所申请章程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申请书;2、关于变更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存档。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四)司法部名称检索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一)律师事务所变更主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

这不正是法律人所要追求的终极目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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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合伙时,应按协议约定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协议没有约定时间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人退出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申请书;2、关于合伙人退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财务结清证明,案卷登记及卷宗归档证明。

正扬可以吗?意思是扬正气之风,为百姓伸张正义!考虑一下。。。。。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主任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主任变更登记申请;2、关于变更主任的合伙人会议决议;3、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我也没什么高见,听说过潍坊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叫“求是和信”我觉得很难再取出比这好的名字了。上面的金正还可以。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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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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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个人律师事务所三者有什么区?国家出资设立的

19、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应提交第三条第(一)、(四)项及第(三)项第1、2、5点材料外,还应提交:20、(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21、(二)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任命文件;22、(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章程和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分别符合《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章程应明确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章程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省司法厅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市司法局。(二)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三)设区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章程内容应符合《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章程应明确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章程应当载明设立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五)律师事务所准予设立的,省司法厅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六)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聘请的工作人员名册(财务人员应附资质证明)报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办理机关:省司法厅责任部门:省司法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8、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9、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书。10、(四)住所证明:设立人自有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或租用的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的复印件。

25、设立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正文字体应用仿宋GB-2312三号字并用A4纸打印和复印,应左侧装订,不得粘贴。办理流程: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见附件4),市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律管处,由省司法厅律管处向司法部申请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

14、(二)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二十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及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15、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提交第三条第(一)、(四)项及第(三)项第1、2、5点材料外,还应提交:16、(一)律师事务所章程。

23、(四)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律师(二名以上)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24、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和《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并附律师事务所场景照片内外景各一张。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应由全体合伙人签字。4、(三)设立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材料:5、1、名单、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6、2、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7、3、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及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11、(五)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立人拥有3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1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提交第三条第(一)、(二)、(四)项及第(三)项第1、2、4、5点材料外,还应提交:13、(一)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立人拥有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这个就是公有制性质的问题啊

申报材料: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2、(一)由申请人签字的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同时抄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3、(二)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章程和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分别符合《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章程应明确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章程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应由全体合伙人签字。4、(三)设立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材料:5、1、名单、简...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核。(四)省司法厅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章程内容应符合《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章程应明确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章程应当载明设立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申报材料: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2、(一)由申请人签字的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同时抄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3、(二)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17、(二)资产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立人拥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18、(三)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及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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