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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大成律师事务所(南宁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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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登记案件时,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案件标的的材料,及案件的计费方法,低于收费标准的应注明。十三、律师可根据案件需要预收材料复印费、交通费和长途电话费,但应在案件登记时注明。

十、律师在接受案件时,可对案件作出分析,但不得包打官司。十一、在办理委托手续并收取律师费之前,律师不得开展代理活动,如有必要,应经主任同意,否则视为私自收案。十二、律师不得低于国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费,对于应收费伍仟元以上的,可适度降低收费标准。

凡未注明且收费低于标准的,以私自收费处理。。

八、本所的案源或主任的案源,交由律师办理,案源费由本所提取。九、律师在接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或非诉讼案件,应根据委托人的口述制作笔录,笔录应包括以下情况:事实简要当事人现有的或可以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当事人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情况,笔录由委托签字认可。

一、为规范本所受理案件,特制定本制度。二、收案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收案与统一分案制与满足当事人指定承办律师要求相结合。三、凡当事人指定承办律师,该律师同意接受的,应由该律师办理此案。四、当事人没有指定承办律师的,由所里分配给本所律师办理,着重分配给案源少的律师,享受固定工资的律师,并考虑到承办律师的能力的特长。五、本所鼓励律师积极开拓案源,其应得工资包括案源费。六、律师本人的案源,愿意转给其他律师办理的,且当事人同意,可提取案源费,并按相应比例计算该律师的创收。七、律师合作办理的案件,各自的工资比例和创收比例由双方协商后通知财务。八、本所的案...

六、律师本人的案源,愿意转给其他律师办理的,且当事人同意,可提取案源费,并按相应比例计算该律师的创收。七、律师合作办理的案件,各自的工资比例和创收比例由双方协商后通知财务。

一、为规范本所受理案件,特制定本制度。二、收案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收案与统一分案制与满足当事人指定承办律师要求相结合。三、凡当事人指定承办律师,该律师同意接受的,应由该律师办理此案。

四、当事人没有指定承办律师的,由所里分配给本所律师办理,着重分配给案源少的律师,享受固定工资的律师,并考虑到承办律师的能力的特长。五、本所鼓励律师积极开拓案源,其应得工资包括案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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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主要的征收方式。

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d、e、f、g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5,000,000-2,900,000)&spanide;3-19,200)]×0。35-6750=231,530元。(税率表附后)②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另外一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该种征收方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规定,合伙人交纳个税方式为: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2、聘用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律师固定薪金,可将聘用律师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薪金律师。薪金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入。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薪金律师每月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

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合伙人第一季度a、b、c三名合伙人共应缴纳个税:1,000,000×5%+250,000×6%=65,000元。对上述税金,a、b、c可以约定交纳比例,如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摊。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d律师,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1600)×15%-125=535元。第二类是提成律师。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

级次经营收入额(季度累计)征收率(%)一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5二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6三超过300万元的部分7仍以上述w律师事务所为例,该所2007年第一季度全所收入1,250,000元,其中a合伙律师收费40万元、b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c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其他人员收费共25万元。

什么是律师事务所?什么是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目前有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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