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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法人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一、私营企业法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因为在实践中,一些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或投资者也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数额较大且未偿还时间超过三个月,如果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但未超过三个月,这些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或投资者能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企业的资金? 如果他们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如果他们从事非法活动,是否可以确定挪用资金罪?

在这方面,理论界有两个概念:肯定和否定。持有一定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经营人员。如果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或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他们应该认为他们也是企业的“经营人员”,自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次,一旦所有者或投资者的资本登记为企业的资本,它就不再是所有者或投资者的个人资本,而是企业的资本。以公司为例,公司财务报表中有三个项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股东的钱进入公司后,作为公司的资产和各方的权益而存在。

除非公司有利润分配给他,除非公司破产,除非他退出股份,他只有公司的股份,没有直接占有或拥有公司的资金。因此,私营企业主或私营公司股东挪用自己企业或公司的资金,侵犯了企业或公司的产业权,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消极的概念是,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来看,挪用资金罪是侵犯工业侵略权,私营企业的资金属于所有者。因此,所有者挪用了自己企业的资金,但这只是各方分配或处置其所有资金的行为。工业侵略权没有问题,自然也不构成违法。

深圳刑事律师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处理,但具体情况应该分析。由于挪用资金罪是侵犯产业权的侵犯行为,要确定私营企业主或投资者挪用企业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是要确定所有者或投资者是否与企业的产业有直接联系,挪用资金行为是否构成对所有产业权的侵犯。

私营企业(这里所指的“企业”是广义的企业概念,即企业包括公司的概念)从责任方法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主要是公司)。在这种企业中,投资者对企业的贡献成为企业的资产,企业资金的分配必须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投资者的个人产业与企业的资产是分开的。投资者只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对企业投入的资本没有直接所有权。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此类企业中,企业所有者或投资者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无疑侵犯了企业的产业权利,并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第二类是对与错的私营企业法人。

细节可以分为两类:独资和非独资。中国第《个人独资企业法》号法律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的分配和处置必须得到所有合伙人的批准。如果合伙企业的执行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挪用合伙企业的资金,他可能侵犯合伙企业的所有工业产权,从而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如果所有合伙人在协商后同意将合伙企业的部分资金转用于其他目的,这将归因于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行业的处置。不存在侵犯合伙企业所有权利的问题,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因此,就非独资私营企业而言,关键是要看所有者或投资者挪用资金是否构成对企业所有工业权利的侵犯。这一标准也适用于其他非独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私营企业主或投资者挪用资金可能不会侵犯行业所有人的所有权利,但这可能会导致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全部或部分债务无法完成,从而直接侵犯债务人行业的所有权利。因此,这种现象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深圳的刑事律师认为这种想法不安全。如前所述,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或投资者私分资金但不侵犯行业所有权利的现象,可能只有在企业是正确或错误的法人的情况下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个人独资企业仍然是合伙企业还是其他非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者或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所有者或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应当以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般来说,债务人的利益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此外,债务和所有权利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即使债务人的债务因挪用资金而无法完全清偿,也只是收回债务,而不是收回所有权利。这两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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