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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包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时间:2021-03-02 18:20:11出处:富华律师网阅读(2)

[案例]A公司是某个项目的承包商。甲公司将部分工程专业分包给乙公司,并签订了三份施工分包合同。双方的施工场地均在甲方,双方同意不解决、不调解、不解决或不调解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将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就工程款发生纠纷后,b公司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甲公司在收到投诉和回复材料后,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家公司被分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建筑分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筑合同纠纷是三种诉讼原因,而建筑合同纠纷和建筑分包合同纠纷是四种诉讼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仅将专属管辖权限制于施工合同纠纷(即管辖权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而不将专属管辖权限制于施工分包合同纠纷。双方的分包合同明确规定,管辖法院为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乙公司所在地的市法院,因此,本案的分包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总而言之,a市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此案移交b市法院审理。

《[评估》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规定,建筑合同纠纷应专属管辖(即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权适用于建筑分包合同纠纷吗?甲公司认为,施工合同纠纷和施工分包合同纠纷是四种相同的诉讼事由,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不像施工合同纠纷那样受专属管辖。笔者认为,施工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A公司的观点机械地将本案定义为民事诉讼。虽然本案的案由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两家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在性质上仍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此管辖权仍应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即由市法院专属管辖。两家公司之间的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协议无效。因此,甲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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