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通常要花多少钱?
时间:2021-03-02 19:37:27出处:富华律师网阅读(0)
律师费一般是目标的10%-15%,此外,费用也可以协商。以下是法院收取律师费的标准。
第三章诉讼费用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根据诉讼的金额或价格,财产案件按以下比例支付:
1 .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缴纳;
3 .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按2%缴纳;
4 .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
5 .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支付0.9%;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支付0.8%;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缴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二)非财产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每宗离婚案件应支付50元至300元不等。财产分割涉及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得单独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2.侵犯名称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的,每起案件赔偿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予单独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3.其他非财产性案件应支付50元至100元。
(3)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如无争议金额或价格,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格应当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五)行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每件商标、专利和海事行政案件支付100元;
2.每件其他行政案件应支付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如无执行金额或价格,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5%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但是,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按产权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缴纳。
(四)在一
4 .申请海事索赔登记,每件交纳1000元;
5.共同海损理算,每件赔偿1000元。
第十五条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当按照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的数额支付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出反诉或者第三人独立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共同审理的,应当分别减半支付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再审请求的数额支付。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支付和返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先行支付。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先行交纳。要求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付。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申请人不得提前支付。申请费在执行后支付,破产申请费在清算后支付。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金额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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