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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谁出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文库

南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要怎么写?南昌交通事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至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超过二十年。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甲方xxx乙方:xxx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有工作一般以税单为凭据)。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责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包括已经支付的xx元)。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至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

受害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xxx元。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收入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甲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甲方xxx驾驶的xx车与乙方xxx驾驶的xx车在xxxx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xxx受伤,车辆损害。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总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日期:]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12、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交通事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有:一、关于机动车买卖不过户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机动车在交易时,原登记车主和交易后的实际车主为了省事、省钱没有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只是订了一纸协议,有的甚至是口头协议,在发生交通事故形成纠纷诉至法院时,受害人索赔时,一般都起诉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作为共同被告。

笔者认为,此类情况下,不应让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交通事故的归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时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于原车主来说,其根本就不控制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对事故的存在过错,让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二,从利益衡量上说,也不应由原车主承担责任。

如若司机有过错的话,车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司机追偿。2、车主与司机系车辆的共同所有人,如二者之是系夫妻关系,那么应当由司机、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司机系在执行车主指派的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由车主承担对外的赔偿责任,当然车主可以对其司机的重大过失追究责任。

因为车辆在实际车主的占有下,该车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归实际车主,原车主已经不能从该车得到任何利益,车辆的利益由实际车主享有,该车产生的责任也应当由实际车主负担,如果让不享有任何利益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权责相一致的原则,也显失公平。

保险公司的答辩理由往往是其不是适格的被告,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受害人不能直接起诉,他们只接受投保人的索赔。对此,应区分强制险和商业险,对于强制险,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适格的被告,可以判决其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有:一、关于机动车买卖不过户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机动车在交易时,原登记车主和交易后的实际车主为了省事、省钱没有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只是订了一纸协议,有的甚至是口头协议,在发生交通事故形成纠纷诉至法院时,受害人索赔时,一般都起诉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作为共同被告。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法官认识不尽一致,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原车主应当与实际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的认为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责任;有的则有认为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没有能力赔偿的部分有原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的问题。实务中,大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受害人都将车主、司机、承保第三者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及车辆投保的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庭,有的案件是只起诉承保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处理,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都要将车主(出借人)列为被告,对此类案件,应如何处理呢。总的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谁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谁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是借用人承担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车辆在借用人的控制下。

三、车主与肇事司机之间如何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往往涉及到车主与肇事司机二者之间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实务中大致如以下几种情况的出现:1、车主与司机系雇佣关系,此种情况应以车主为被告承担责任。

出借人在有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与无证驾驶的人驾驶后者借与醉酒的人驾驶,或者将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车(如报废车辆、没有刹车或刹车不灵的车辆)借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这样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还是要由借用人承担。

理由是:第一,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一般性原则,并不是绝对不能突破的,完全照搬这样的规定就是机械办案,这样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正当利益,同时也会为受害人及其车主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从大的方面说也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法官认识不尽一致,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原车主应当与实际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的认为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责任;有的则有认为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没有能力赔偿的部分有原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受害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四,《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人认为,根据民法侵权的通用法理来理解的话,应当由借用人即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实际车主没有赔付能力的话,受害人的利益就不能给予很好的保护,因经,此时可以起诉登记车主即出借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作为一个有着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可以预见到车辆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其出借身份证明的行为应当视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可以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点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相似。四、关于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车辆的赔偿责任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借用他人身份证明购买车辆的情形,出借人一般出于情感方面的因素将其身份证明出借于他人,但此种情况借用人购买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就产生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形。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作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中的赔偿方必须牢记:第一、你所支付的赔偿金应列明包括所有根据你个案应该赔偿的项目(如医疗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第二、必须约定在你支付了赔偿金后,赔偿义务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继续要求赔偿,你有权不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作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受害方必须牢记:标明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支付形式及支付日期以及拖延支付的方法。

总的来说,就是谁控制车辆谁担责;谁有利益谁担责。有人提出,如果不让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有的车主为逃避责任可能会串通他人,与没有赔偿能力的人订立车辆转让协议,来逃避赔偿责任。为避免该情况发生,可以规定,原则上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实际车主没有能力赔偿的部分原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特别是在被保险人逃逸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原告起诉保险公司,就会使原告一直得不到赔偿,其权利就无法实现,这和立法目的是相悖的,因此,应允许受害人作为原告起诉。

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本条例。

对于商业保险,还应当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宜直接列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但是可以列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利于以后的赔付,减少当事人诉累。

二、借用机动车出事故,出借人要不要承担责任问题。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经济有不够充分发达,大部分人还没有机动车,因此借用车辆是普遍现象,有的是借车,有的是司机,有的是连车带司机都借,车辆所有人往往是碍于情面,将车辆借给了他人。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怎么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1、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有...

8、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9、调解是否允许旁听?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10、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1、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12、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3、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6)确定赔偿方式。

5、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6、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多应为几人?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7、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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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4、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11、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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