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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坐牢了,民事赔偿没能力赔怎么办

简易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怎么写

8、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9、调解是否允许旁听?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10、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1、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12、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6)确定赔偿方式。

5、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6、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多应为几人?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7、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13、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4、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11、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呢?交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综上,根据以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款规定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五、《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侵权赔偿范围的规定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与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

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规定?发生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原76条实施的3年中,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各方面在普遍认可这条规定的立法原则的同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以及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不同理解和看法,社会上也存在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的误解。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过错推定源于过错责任原则,但在适用上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不同。发生损害后,首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同时给予其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对方有过错的机会,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的部门根据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实践,还提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是不够的,建议提高到不超过20%。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类似的,也是多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

本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①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〇〇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〇〇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就此部分而言,机动车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在第76条修改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有的意见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该规定所确立的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二是明确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

这与本法第27条规定的“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对这一规定也普遍表示可以接受。(3)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该条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有关规定。

上述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无论第76条修改前后,其原则精神都是一致的。③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是机动车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依过错推定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需证明损害是由机动车碰撞造成,而机动车有无过错等需要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有过错;第二,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尽到了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第三,所驾驶的机动车是否具备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等。

这对及时充分地使受害人获得赔偿,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有重要意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该条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有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了修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原76条实施的3年中,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了修改。

”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法第48条所指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1)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76条的规定表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有的意见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便于操作。有的意见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有个幅度。有的意见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

这是关于机动车一方免责事由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投身自杀、自伤、有意冲撞(碰瓷)等行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之间没有强弱之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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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〇〇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2)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的赔僮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第76条修改过程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规定机动车一方的具体赔偿比例有不同意见。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第76条第2项规定表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过错推定与一般过错责任的*大不同就是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损害后,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责任要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如欲免责,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不能免责的,而需要证明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涉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切身利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做的修改总结了该条施行实践经验,主要目的是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着重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三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到严格责任,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表明: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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