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交通警察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检查、检查、调查交通事故现场和有关检查、鉴定结论是正常的。交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确认的内容:
1、除未查获肇事逃逸人员、车辆或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外,交通事故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其原因分析;
(4)造成交通事故或事故原因的一方的过错和责任。
2.未发现肇事逃逸人员或者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调查获得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受害人的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应当认定受害人不负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交通事故事实不能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确认书,载明当事人的时间、地点、情况以及调查获得的事实,并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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