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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醉驾青岛新规,山东醉驾放宽新规

山东对醉驾有新规是什么

刑事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 /100 ml以上,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刑法》第133-1条第一款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和“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3.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4.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5.存在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侦查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碍公务罪等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的态度,确定与主刑相当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记录检查被扣押的呼吸中的酒精含量和抽取血样的过程;有条件的,应当拍摄照片、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查鉴定意见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采血前逃逸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血前再次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视为醉酒。

(七)办理机动车酒后驾驶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出担保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行政处罚

同时,酒驾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醉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直至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和驾驶机动车,

无论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都只是让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安全,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一种手段。其实山东对酒驾有什么新规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是否对酒驾危害社会治安、不利于自身安全的本质有清醒的认识,是否能够彻底抛弃侥幸心理,自觉抵制酒驾行为,真正做到不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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